二、评析
报告没有介绍我国在贯彻不歧视原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公约》为缔约国规定的立刻生效的义务之一就是要保障所有人在无歧视的条件下行使公约的各项权利。而我国的一些法律却明显违反了不歧视原则。
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任何单位均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2)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对于上述歧视本国国民的法律应当予以修改或废止。
(二)报告注重介绍国家为保障公约权利而采取的各项措施,而忽略了各项措施的执行结果。
报告介绍了我国为保护公约权利而制定的各项法律,而没有介绍这些法律的实效。报告介绍了我国为促进公约权利而兴建的各类文化、科技场馆,但没有介绍这些图书馆、文化馆、群众艺术馆、博物馆、影剧院和科技馆的实际使用情况。报告没有从人权主体受益的角度去介绍我国在保护和促进公约权利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注释】
[1]《沙祖康在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上的发言》,载《人权》2005年第3期。
[2][英]詹姆斯·马亚尔著(胡雨谭译):《世界政治》,江苏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https://www.daowen.com)
[3]柳华文著:《论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页。
[4]CEDAW/C/CHN/5-6第22页。
[5]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页。
[6]《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06年第1期。
[7]石磊:“试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工作权的性质与内容”,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
[8]张友渔:“关于修改宪法的几个问题”,载《宪法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第14页。
[9]柳华文著:《论国家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义务的不对称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
[10]http://www.china.com.cn/law/zhuanti/hetong/txt/2006-03/22/content_6161909.htm。
[11]E/C.12/1/Add.107第28段。
[12]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5-03/17/content_2709766.htm。
[13]郑易生等:“90年代中期中国环境污染经济损失估算”,载《管理世界》1999年第2期。
[14]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15]E/CN.4/2004/G/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