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析

二、评析

报告没有阐明受教育权是一项权利,还是权利、义务的复合体

《公约》第十三条规定受教育权与我国《宪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存在冲突。报告没有表明对这一冲突的立场。

《公约》第十三条将受教育权表述为受教育者应该享有的一项权利,且未规定任何受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因此,从国际人权法的视角来看,受教育权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也不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体。

受教育权性质的内涵:受教育者的权利和国家的义务。

我国的前三部宪法都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五四宪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关,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七五宪法》第二十七条2款:“公民有劳动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

《七八宪法》第五十一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但是《八二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著名宪法学者张庆福教授指出,我国宪法将受教育权既规定为公民的权利,也规定为公民的义务,“实际上是不妥当的”,“混淆了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的关系”[14]

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003年12月10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致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普通照会:“对于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及其家长而言,受教育是一种法定义务。”[15]

2006年《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适龄儿童、少年如何能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现有的国际文件都是把受教育权表述为一项权利,而非权利、义务的复合体。《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1款规定:“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取缔教育歧视公约》在序言中回顾了《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不歧视原则并宣告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三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第二十八条第1款规定:“缔约国确认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世界全民教育宣言》在绪论中回顾了40多年前世界各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宣告“人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的历史,重申“教育是我们世界的全体男女老幼和各个民族的基本权利”。《儿童权利宣言》原则七宣示:“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所受的教育至少在初级阶段应是免费的或义务性的。”《关于特殊需要教育的原则、方针和实践的萨拉曼卡宣言》第二条宣布:“我们坚信并声明:每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必须获得可达到的并保持可接受的学习水平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