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首次报告》评析

第十五章《中国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首次 报告》评析

中国于1997年10月27日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2001年3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批准书。2001年6月27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

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相关规定,中国于2003年6月27日通过联合国秘书长向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提交关于《公约》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报告撰写工作。2002年6月,中国政府成立由外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建设部等15家单位组成的撰写报告工作组。工作组认真研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准则”及“通过的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在搜集和综合有关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学术机构和新闻媒体提供的材料基础上形成初稿,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反复修改、审核,用长达一年时间完成起草工作。[1]

报告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中国执行《公约》方面有关情况及进展。第二部分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有关情况,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撰写。第三部分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公约》有关情况,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撰写。笔者主要就报告中的第一部分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