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二元论

三、二元论

二元论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其代表人物有特里佩尔、安齐洛蒂、奥本海等。

按照特里佩尔的意见,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有两个基本差别:①国内法的主体是个人,而国际法的主体唯有国家。②它们的法源不同,国内法的法律根源是国家本身的意志,而国际法的法律渊源是各国的共同意志。[14]特里佩尔的结论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不只是属于法律的不同部分或分支,而且各自构成不同的法律体系;两者虽有密切的关系,但彼此不相隶属。[15](https://www.daowen.com)

《奥本海国际法》指出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在本质上是不同的。“第一,它们的渊源不同。国内法的渊源是有关国家境内形成的习惯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国际法的渊源是国家之间形成的习惯和它们所缔结的造法性条约。第二,国际法和国内法所规定的关系不同。国内法规定一个国家统治下个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国际法则规定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关系。第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法律实质不同。国内法是主权者管理其统治下的个人的法律,而国际法不是各主权国家之上的法律,而是它们之间的法律,因而是一种较弱的法律”[16]。基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存在的上述差别,作者得出结论:“国际法无论作为整体或是其各部分,就都不能当然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17]

安齐洛蒂采取了不同的论证方式,他按照决定国际法与国内法各自体系的基本原则来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在他看来,国内法取决于国家立法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而国际法则为“约定必须信守”原则所决定。这样,两个体系就完全分开了。[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