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析

二、评析

报告第6段,引用了现行《宪法》序言第1、2、5段的部分内容,高度概括地介绍了中国近现代史。这段历史就是中国人民为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自决的奋斗史。报告第7、8段,介绍了新中国成立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和经济措施。

报告中关于自决权的表述,国避了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是否享有自决权的敏感问题。

笔者认为,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国家对于少数民族的自决问题,不应也不必采取回避态度,而应阐明自己的立场,积极介绍自己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的成功经验。

我们必须明确,自决权不等于分离权。承认少数民族享有自决权,并不意味着少数民族可以脱离一个多民族国家而独立出去。(https://www.daowen.com)

1996年加拿大政府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出如下问题:“加拿大宪法或者国际法中是否有什么成分给予魁北克国民大会、立法机构或者政府以单方面宣布魁北克独立的权利。”最高法院支持联邦政府咨询的两位国际专家的意见。这两位专家认为:“在殖民背景之外,不存在什么对根据一个次划分区或者区域的人口的大多数投票结果单方面宣布的脱离的承认,无论这个人口由一个还是更多‘民族’这个词的通常概念所表示的意义构成。”[2]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发布法规,规定魁北克不能单方面决定独立,而必须得到联邦和其他省份的认可。1999年,联邦政府又推出“清晰法案”,要求今后魁北克省若再就独立问题举行公民投票,不论结果如何,都必须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

我们必须明确,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自决原则并不冲突。在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加强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关系,维护国家统一,加快民族自治地方发展,促进少数民族进步,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五十多年的实践表明,民族区域自治符合各民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与民族自决原则在实质精神上是一致的。

我们必须明确,保护民族自决并坚决打击民族分裂活动的立场。特别是对于“东突伊斯兰运动”等从事恐怖活动,谋求分裂的非法组织进行坚决打击。“东突伊斯兰运动”的宗旨是通过恐怖手段分裂中国,在新疆建立一个政教合一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2002年9月11日,安理会正式将“东突伊斯兰运动”列入安理会颁布的《恐怖主义组织和个人名单》。我们应该在报告中揭露这类非法组织的危害性,防止他们打着“民族自决”旗号,招摇撞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