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承诺
承诺是一国对其他国际法主体或整个国际社会作出的单方面承担义务的声明。如1964年10月17日,周恩来总理致电世界各国政府首脑承诺:“中国政府郑重宣布,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中国都不会首先使用核武器。”[42]这是中国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
2006年11月4日,胡锦涛主席在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承诺:“中国政府将采取以下八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扩大对非洲援助规模,到2009年使中国对非洲国家的援助规模比2006年增加1倍。
“(二)今后三年内向非洲国家提供30亿美元的优惠贷款和20亿美元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
“(三)为鼓励和支持中国企业到非洲投资,设立中非发展基金,基金总额逐步达到50亿美元。
“(四)为支持非洲国家联合自强和一体化进程,援助建设非洲联盟会议中心。
“(五)免除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所有非洲重债穷国和最不发达国家截至2005年底到期的政府无息贷款债务。(https://www.daowen.com)
“(六)进一步向非洲开放市场,把同中国有外交关系的非洲最不发达国家输华商品零关税待遇受惠商品由190个税目扩大到四百四十多个。
“(七)今后三年内在非洲国家建立3至5个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
“(八)今后三年内为非洲培训培养15000名各类人才;向非洲派遣100名高级农业技术专家;在非洲建立10个有特色的农业技术示范中心;为非洲援助30所医院,并提供3亿元人民币无偿援款帮助非洲防治疟疾,用于提供青蒿素药品及设立30个抗疟中心;向非洲派遣300名青年志愿者;为非洲援助100所农村学校;在2009年之前,向非洲留学生提供中国政府奖学金名额由目前的每年2000人次增加到4000人次。”[43]这是中国政府对非洲国家作出的有具体时间、有金额、有项目,非常具体的承诺,而且中国承诺的援助不附带任何政治条件。
一国作何种承诺是其自由裁量决定的。但承诺不得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且不得与其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相抵触。如甲国承诺,在乙国侵略丙国期间,对乙国开放其领空以便于乙国对丙国的空袭。显然此种承诺无效且构成国际不法行为。
承诺一经作出后,承诺者就要受其拘束。但是近来,一些国家在承诺进行国际援助后却不兑现的情形却屡屡出现。联合国人道主义救援办公室发言人罗伯特·史密斯2005年1月2日指出:“大规模灾难之后,灾区往往都能得到巨额承诺,但……认捐数额通常都比实际到位的金额高得多。”[44]国际社会和受援助国除了进行呼吁外,似乎也并无良策。必须明确的是一国通过承诺所承担的义务是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至于如何监督这一法律义务的履行,则是国际社会面对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