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赔偿

三、赔偿

依《草案》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任国有义务对国际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无论是物质损害还是精神损害,提供充分赔偿。依《草案》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任国进行赔偿的方式,包括单独或合并地采取恢复原状、补偿和抵偿的方式。

(一)恢复原状

《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并且只在下列情况下,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恢复原状,即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况:

“(a)恢复原状并非实际上办不到的;

“(b)从恢复原状而不要求补偿所得到的利益不致与所引起的负担完全不成比例。”

为审理ADC Affiliate Limited and ADC & ADMC Management Limited v.Hungary案而组成的国际仲裁法庭在其2006年裁决中,就适用于该案损害评估的“习惯国际法标准”作出裁断,指出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最后通过的第三十五条规定“就国际不法行为而言,恢复原状为首选补救方式”[65]

为审理CMS Gas Transmission Company v.Argentina案而组成的国际仲裁法庭在其2005年裁决中,就阿根廷因违反美国与阿根廷之间1991年双边投资条约而应承担的赔偿作出裁断,并在这方面提及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最后通过的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和三十八条。关于第三十五条,法庭指出:“恢复原状是用来重建发生不法行为之前存在的状况的标准,但条件是,恢复原状并非实际上办不到的,而且不会导致与补偿相比而言不合比例的负担。”[66]

(二)补偿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1.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补偿该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害,如果这种损害没有以恢复原状的方式得到赔偿。

“2.这种补偿应该弥补在经济上可以评估的任何损害,包括可以确定的利润损失。”

为审理CMS Gas Transmission Company v.Argentina案而组成的仲裁法庭在其2005年裁决中,就阿根廷因违反美利坚合众国与阿根廷共和国之间1991年双边投资条约而应承担的赔偿作出裁断,并在这方面提及国际法委员会2001年最后通过的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和三十八条。关于第三十六条,法庭指出,“补偿是为了弥补任何‘经济上可评估的损害,包括可以确定的利润损失’”,“只有在损害没有以恢复原状的方式获得补偿的时候才可诉诸补偿”[67]

北京时间1999年5月8日凌晨6时(贝尔格莱德时间7日午夜),位于贝尔格莱德市中心的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遭到北约飞机轰炸,造成馆舍严重毁坏,多人伤亡。1999年7月30日,中美双方就中方伤亡人员的赔偿问题达成共识。美方将向中国政府支付450万美元的赔偿金。中国政府将把这一款项分付给三位烈士的家属及受伤人员。1999年12月16日,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就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的赔偿问题达成协议。根据协议,美国政府将向中国政府支付2800万美元,作为对今年5月美国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所造成的中方财产损失的赔偿。

(三)抵偿

《草案》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一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国有义务抵偿该行为造成的损失,如果这种损失不能以恢复原状或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国际仲裁法庭在关于彩虹勇士号仲裁案的裁决中指出:“各国及国际法院和国际法庭对于违反国际义务采用抵偿作为一种补救或赔偿方式(从广义上说)已属于一种长期的既定实践。这一实践尤其涉及直接给国家造成了道义或法律损害的情况。”[68]

《草案》第三十七条第2款规定:“抵偿可采取承认不法行为、表示遗憾、正式道歉,或另一种合适的方式。”国际法委员会的评注指出:“该条所列举的抵偿的形式只不过是几个例子。抵偿的恰当方式取决于所处的情况,因此无法事先规定。”[69]“在对一国作出道义和非物质损害情况下最常见的抵偿方式是由主管法院或法庭宣布该行为违法。”[70]国际法院在科孚海峡案中认定英国海军的扫雷作业属于非法,并指出“为确保遵守国际法,本法庭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机关宣布英国海军的行动构成对阿尔巴尼亚主权的侵犯。这一宣布系根据阿尔巴尼亚的请求作出的,其本身属于一种恰当的抵偿”[71]

1999年美国飞机轰炸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事件。美国在承担国家责任上,除进行赔偿外,还采取了如下抵偿方式。

美国总统克林顿1999年5月10日在白宫就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导弹袭击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向记者公开表示:“我已经向江泽民主席和中国人民表示了道歉。我要再次对中国人民和中国领导人说,我对此表示道歉和遗憾。”

随后,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赖特在国务院向记者表示:“我重申我们对由于北约错误轰炸导致中国驻贝尔格莱德大使馆人员伤亡表示深切悲痛。中国人民想必了解,包括克林顿总统在内的北约领导人已经就这一悲剧性错误作出了道歉。北约将就这一事件发生的原因向中方作出全面解释。”[72]

1999年5月12日,美驻华大使馆和驻中国各地领事馆在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事件中的三名受害者骨灰被运回北京时降半旗致哀。

2000年4月,美国中央情报局已对该部门7名官员进行了处理,解雇了其中一名,对其他6人施以纪律处分。《华盛顿邮报》援引美中情局一位发言人的话称,该机构在内部审查中发现,上述几名情报官员在确定南斯拉夫一所军事机构的地点时误将我大使馆的位置标明为打击目标。该发言人称,此后还有多名情报官员都未能发现上述错误并采取更正措施。[73]

【注释】

[1]贺其治著:《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2][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43页。

[3]贺其治著:《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4]A/62/63第3页。

[5]A/62/63第5页。

[6]A/56/10第48页。

[7]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研室编:《国际公法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8]A/62/62第28段。

[9]A/56/10第63页。

[10][英]詹宁斯、瓦茨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422页。

[11][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267页。

[12]E/1999/49第63段。

[13]E/1999/49第62段。

[14][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等译):《国际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1页。

[15]丁伟、朱榄叶主编:《当代国际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页。

[16]A/56/10第66页。

[17]《人民日报》2007年6月7日第7版。

[18]贺其治著《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19][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3页。

[20]A/62/62第58段。

[21]A/62/62第60段。

[22]马尔科·萨索利(陈洲章译):“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国家责任”,载于《红十字国际评论》,2002年第846期,第401—434页。

[23]A/62/62第62段。

[24]《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1991)》,第187页。

[25]A/62/62第65段。

[26][英]伊恩·布朗利著(曾令良等译):《国际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94页。(https://www.daowen.com)

[27][英]蒂莫西·希利尔著(曲波译):《国际公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28]A/62/62第69段。

[29]A/56/10第86页。

[30]《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48—1991)》,第122页。

[31]A/CN.4/486第82段。

[32]S/18250。

[33]http://www.un.org/chinese/law/icj/ch6.htmJHJ19。

[34]A/CN.4/498第53段。

[35]A/CN.4/498第54段。

[36]A/CN.4/498第55段。

[37]A/CN.4/488第60页。

[38]A/CN.4/492第7页。

[39]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27~128页;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46页;曾令良主编:《国际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40]A/56/10第130—131页。

[41]A/62/62第96段。

[42]A/56/10第134页。

[43]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第42段。

[44][奥]诺瓦克著(毕小青等译):《民权公约评注: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0页。

[45][美]托马斯·伯根索尔著(潘维煌等译):《国际人权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46][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99页。

[47][美]汉斯·凯尔森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0页。

[48]贺其治著:《国家责任法及案例浅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18页。

[49]A/62/62第133段。

[50]A/56/10第142页。

[51]A/62/62第87段。

[52]A/56/10第152页。

[53]A/56/10第152页。

[54]《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97—2002)》第4—5页。

[55]A/62/62第95段。

[56]A/62/62第96段。

[57]国际法院“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的咨询意见”,第140段。

[58]A/62/62第98段。

[59]A/56/10第166—167页。

[60]A/56/10第169页。

[61]A/56/10第171—172页。

[62]《国际法院判决、咨询意见和命令摘要(1997—2002)》,第202—212页。

[63]A/CN.4/507第54段。

[64]A/56/10第176页。

[65]A/62/62第110段。

[66]A/62/62第109段。

[67]A/62/62第114段。

[68]A/56/10第210页。

[69]A/56/10第211页。

[70]A/56/10第212页。

[71]A/56/10第212页。

[72]http://dailynews.sina.com.cn/world/9905/0511165.html。

[73]http://dailynews.sina.com.cn/world/2000-4-9/801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