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1989年
在这一时期,中国政府参加了安理会对有关维和决议的投票,并声明对维和行动承担财政义务。
1981年11月2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凌青明确表示:“出于对联合国组织、对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的责任感,中国政府准备对今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采取区别对待的灵活立场。中国将从1982年1月1日起开始交纳现存两支中东联合国部队的摊款”,并指出:“对今后凡是严格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建立的、有利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利于维护有关国家主权和独立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国都将本着积极支持的立场,予以认真研究和对待。”[117]
1981年12月14日,中国第一次投票赞成延长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和部队任期的安理会第495(1981)号决议。
1984年10月15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梁于藩在联大特别政治委员会上发言时强调:“作为联合国的创始国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中国决心和其他国家一道,为维护联合国宪章和加强联合国的作用尽自己最大努力。”梁于藩说:“当今世界局势十分动荡不安,人们普遍要求加强联合国维持和平的能力。对此,联合国应当不负众望。”最后,他代表中国政府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提出了七点原则看法:“1.中国支持符合联合国宪章原则的维持和平行动,认为这种行动是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有效手段之一。
“2.维持和平行动必须应当事国的请求或获其同意,并严格尊重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
“3.当事国或当事各方应与维持和平行动的努力合作,充分利用维持和平行动所争取到的时间和有利条件,尽快地寻求有关问题的政治解决。
“4.每项维持和平行动都必须有明确的任务权限规定,任何国家或方面都不得利用维持和平行动牟取私利或干涉别国内政。(https://www.daowen.com)
“5.维持和平行动的授权归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安理会、大会和秘书长应按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尽其责。
“6.维持和平行动费用应当贯彻公平分摊、合理负担的原则,可视各种不同情况在会员国中分摊、自愿捐款或由有关国家支付。
“7.为了加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拟订指导方针和采取实际措施都是必要的,维持和平行动特委会可同时从以上两方面进行工作。”[118]
1988年9月2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李鹿野致函联合国秘书长,提出加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请求,表示“维持和平行动已成为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有效手段,有助于地区冲突的缓和及争端的和平解决,中国愿意与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一道,对维护和平行动作出贡献”[119]。
1988年12月6日,第43届联大通过决议,“深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参加将有利于特别委员会的工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要求成为特别委员会成员的请求”[120]。
1989年11月,中国代表俞孟嘉在第44届联大特别政治委员会会议上呼吁加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作用,提高其效能,并宣布,中国政府已决定派遣少数人员参加维持和平行动,希望得到各方的支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