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认

一、承认

承认是国家对一定的事实状态或权利主张在国际法上的效力所给予的肯定评价。原则上承认或不承认是承认者自由裁量的。承认者对于被承认者的承认是无须被承认者以同样的行为作对价的。在我国的外交实践中,由于涉及台湾问题,我国在承认问题上始终坚持通过谈判、达成协议采取相互承认的办法。相互承认是对单方法律行为的合并,而非对行为性质的改变。[32](https://www.daowen.com)

在国际实践中通常是一个既存的国家单独的表示承认,但有时是数个国家共同的予以承认。后者被国际法学者称为集体的承认。如1878年参加柏林会议的列强对门的内哥罗、塞尔维亚和罗马尼亚的承认。集体的承认可视为多个单方法律行为的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