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头垄断市场行为
不管产业组织理论如何变化,经济学家们对于完全垄断与完全竞争这两种极端的市场结构的实践价值都不予以肯定。在现实生活中,介于两者之间的寡头垄断市场及垄断竞争市场才是较为普遍的市场结构形态,两者所引发的反垄断问题才是法学家、经济学家所关注的重点。由于寡头垄断市场中厂商数目不多,厂商之间的行为特点深刻影响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及消费者的福利,加之,寡头垄断市场厂商行为性质异常难辨,是各国反垄断主管机关的执法难点,对此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寡头:概念与定位
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寡头是指掌握政治、经济大权的少数头子,如政治寡头、金融寡头等。形成寡头的主要原因可以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前者如政府的扶植和支持等由行政权力介入形成的寡头;后者如某些产品的生产必须在相当大的生产规模上进行才能达到最好的经济效益、行业中几家企业对生产所需的基本生产资源的供给的控制等。
本研究的主旨在于探讨如何对处在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中的厂商进行合理规制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的问题,这是一种带有普遍性的探讨,没有涉及各国通过政府授权的方式对获取特殊市场地位的厂商规制问题。因此,本研究中,所称“寡头”是“寡头垄断市场厂商”的简称,专指由间接原因形成的寡头,即经济性寡头。那些凭借法律授权、政府支持等因素,在寡头垄断市场中得以生存的厂商,即行政性寡头不在本研究探讨之列。
二、寡头行为:内涵与特点
行为(conduct)是指厂商在市场上为谋取更多利润和更高的市场份额而采取的战略性行为或行动,即厂商作出决策的行为和如何实施决策的行为[16]。寡头行为是指寡头为谋取更多的利润和更高的市场份额而采取的战略性行为或行动。一般而言,寡头的行为与其他厂商的行为主要包括:定价行为(独立定价或者共谋定价、限制性定价、驱逐竞争对手定价等)、广告和研发费用支出、产品质量以及如何遏制竞争对手的策略等。
如前文所述,寡头垄断市场(又称寡占市场),是指少数几个企业控制整个市场的生产和销售的一种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中,新的厂商进入非常困难。其次,寡头所生产的产品尽管有一定的异质性,但是寡头所提供的商品间往往具有极高的可替代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每个寡头的一举一动不仅会影响产品的供求与价格,而且对其他寡头的经济决策也会产生影响。以产品差异化为主线,张伯伦引入战略性相互影响的概念,改变了过去经济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看不见“比自己鼻尖更远的地方”的状况[17]。同时,经济学家们开始关注寡头之间行为所具有的高度的相互依存性(interdependence)。以寡头之间的互动为基础,经济学家们根据寡头决策时所考虑的因素、动机不同结果不同建立了关于寡头行为的许多模型(见图2-2)[18]。在这些关于寡头垄断的研究模型中,古诺模型(Cournot)、斯威齐模型(Sweezy)和卡特尔(Cartel)模型堪称寡头垄断的经典模型。其中,古诺模型和斯威齐模型是假定各家寡头并不相互勾结。本研究中“卡特尔”的意思是指组织化的从事限制价格、围标、限制产量或者划分市场的行为[19]。
尽管各种模型关注重点不同,但是仔细考察其结论,我们可以看到,与其他市场结构厂商行为相比,寡头垄断市场厂商行为有如下共同处。
(1)寡头之间具有战略上的相互依赖性[20]。

图2-2 寡头垄断市场模型一览
这种相互依赖性具体表现为寡头定价具有跟随竞争对手的特点。在寡头市场中,每个寡头的产量都会在全行业的总产量中占一个较大的市场份额,从而每个寡头产量和价格的变动,都会对其他厂商以致整个行业的产量和价格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因此,每个寡头在采取某项行动前,必须首先推测掌握自己这一行动对其他厂商的影响以及其他厂商可能作出的反应,然后,才能够在考虑到这些反应方式的前提下采取最有利的行动[21]。
(2)寡头制定的价格具有僵固性(stickiness)。
尽管寡头企业的生产成本经常变动,但是由于为寡头普遍采取的价格跟随行为的存在,使得寡头不会轻易改变价格,寡头市场的价格大多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极具僵固性。“理性寡头的行为方式,跟竞争性结构的产业中一个理性销售者的行为方式是完全一样的;他只不过在考虑中加入了另外一个因素——竞争对手对任何降价的反应。这是他不得不考虑的,因为他身处的情形多了这个因素。”[22]美国经济学家斯威齐所提出的弯折的需求曲线模型也证明了寡头企业的价格具有僵固性,该模型认为,由于寡头的需求曲线是弯折的,因而其边际收益曲线是间断的,这使得寡头厂商边际成本曲线的位置变动只要在边际收益曲线的垂直间断范围内,就可在同样的产量水平上实现均衡价格和均衡产量,从而保持价格不变。具体见图2-3。僵固的价格既可能是寡头共谋的结果,也可能是寡头有意识跟随竞争对手的结果[23]。从法律价值的角度而言,前者为各国反垄断法所禁止,而后者却是各国反垄断法所允许的行为。

图2-3 弯折的需求曲线模型
(3)寡头总是游走在违法边缘。
与其他市场结构类型相比,在寡头市场非常容易产生共谋行为[24],也就是达成具有限制竞争目的的“协议”的行为。这种协议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价格信息的交换、产品标准化、划分市场、维持转售价格,甚至协同设置市场进入壁垒的行为。由于其反竞争性,所以寡头之间的共谋行为被公认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受到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严厉打击。
三、寡头危害:表现及成因
在寡头市场结构中,除了寡头的单方行为外,还有很多难以发现或难以证明的多方协调一致行为,或称为“共谋”。共谋的成员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竞争关系的人,他们常常就固定(变更)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问题缔结共谋协议,以实现其组织目的与个体利益。共谋最大的危害就是会破坏价格机制。价格机制是在竞争过程中,与供求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机制。其具备传递信息、调节资源配置、调节收入等功能,是竞争的有力工具。因此,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中的基本机制,包括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调节机制。如果市场上的厂商人为地固定(变更)价格,价格形成机制就会遭到破坏,价格对供求关系的反映就不会正常,价格信号就被扭曲,价格调节机制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市场也难以真正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最终会严重影响经济的运行与发展。
另外,由于共谋总是会采取超高定价机制,如研究表明,国内共谋组织所收取的超高定价率(supra-competitive pricing rate)一般在21%以上,国际共谋组织所收取的超高定价率一般在34%以上[25]。超高定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相关产品价格的上涨,消费者须支付比有效竞争状态下高得多的价格,社会财富发生不公正的转移,同时相关贸易也会受到影响。如韩国三家主要制糖企业固定产品价格和产量案中,在这个共谋存续期间(2004年至2005年),韩国糖的价格平均增长40%,这比同期工业产品通货膨胀率高出20%[26]。因此,共谋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在价格上的选择权,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共谋行为对寡头而言是一种既能避免残酷竞争,又能确保其市场优势地位的最佳选择,然而它却降低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因此也是各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打击重点。
四、规制寡头:原理与路径
(一)原理:寡头市场容易滋生并稳定共谋
除了定价策略具有跟随竞争对手的相互依赖性之外,寡头市场容易产生共谋的原因还包括:(1)寡头垄断市场的企业数量少,当企业数量较少时候,很容易达成并维持有关价格或者产出的协议。(2)经济经验表明,在位寡头对于追随者具有共同排挤的传统。尽管寡头们是竞争对手,但是它们之间的合作亦是非常普遍,在对待追随者问题上也不例外。(3)卡特尔成员之间不总是一锤子买卖,声誉不仅可以引导卡特尔合谋的进行,而且作为一种无形资本,声誉还对卡特尔成员稳定合作具有重要的作用[27]。稳定的组织便利了寡头之间对价格或者产量的磋商。正如斯密所言,“同一行业的人很少集会,即使是为了娱乐或消遣,而他们的谈话内容也总是涉及反对公众的阴谋,或要求提高价格的计划”。(4)合谋契约不总是无效的。在二战之前的欧洲和美国,人们不以共谋为耻,寡头共谋可以公开经营。事实上,寡头共谋协议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使寡头共谋协议实际上并不能被法院强制执行,许多寡头共谋成员也会错误地认为,寡头共谋协议依法可以被强制执行[28]。至少在初期,这种观点足够克服不信任带来的障碍。在国家宣布寡头共谋协议是非法并不可被强制执行之后,美国许多公司转而把它们的寡头共谋协议置于交叉许可合同之中。例如,美国杜邦公司将其与英国ICI的合谋协议隐藏在交叉许可协议中。该协议不仅基本上消除了所有的有竞争优势的炸药制造商之间的竞争,而且触角延伸到更广泛的化学产品领域。可以说,寡头共谋现在可以间接利用政府权力来执行寡头共谋的决定。
要实现共谋的目的,寡头们除了要保持行动的协调一致性外,还必须确保该行动的长期稳定性。如果寡头共谋没有构建良好的信任机制或者信任替代机制,寡头共谋成员将普遍选择作弊及告密。因此,为增进成员之间的信任,寡头共谋组织采取了控制组织规模、增强组织透明度、便利成员沟通、交叉持股、财政不独立、证券信托、互派董事等方式[29]。在这些制度的合力之下,寡头共谋获得了稳定组织所需的不同层次的信任,即成员相信其他成员不会作弊、不会告密。总之,因为寡头共谋取决于各种形式的信任,存在任何形式的不信任都可能会破坏一个寡头共谋。
从寡头共谋稳定性,可以做如下博弈分析。
共谋容易在寡头市场生成,故本书在论述中均假设寡头共谋有两个成员甲和乙,他们提供同质化的产品,占有着大致相当的市场的份额;寡头共谋组织的利润率一般高于该行业的利润率一倍以上[30],故假设该行业的平均利润为5个单位,而该寡头共谋组织的成员由于实施超高定价的行为导致其利润均为10个单位。寡头共谋实施垄断行为的方式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等,本书在论述中均以寡头共谋决定上涨商品价格为例;为了计算方便,本书均没有考虑收益的贴现。进一步,波斯纳认为:“如果共谋成员就触发价格(trigger price)达成协议,约定该触发价格的市场价格是成员在一个特定的时间内回到前寡头共谋市场的信号,该共谋就能挺过作弊风波。触发价格的安排虽然不能防止所有的作弊,但是可以防止大部分作弊,当真的发生作弊时,处罚期的时间限定使得寡头共谋尽管被作弊风波打断,但仍能够继续下去。”[31]故本书也假定寡头共谋具备“触发价格”条款及惩罚条款,即甲首先选择信任乙,如果乙选择合作不滥用甲的信任,甲将继续信任乙;一旦乙滥用了甲对其的信任,甲将永远不信任乙,并且寡头共谋组织将给予乙惩罚(10个单位)。如此,甲乙之间的博弈将怎样进行呢?笔者认为,这个博弈至少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支付矩阵见图2-4)[32]:第一阶段:甲可以选择与乙合作,或者背叛。如果选择背叛,交易不进行,博弈结束(寡头共谋不复存在),双方各得8个单位的收益。如果选择合作,博弈进入第二阶段,轮到乙决策。第二阶段:乙可以选择合作或者背叛。如果选择合作,双方各得12的收入。如果乙选择背叛,那么甲损失4个单位的预期收益,其收益为(12-4)=8;乙得到16的收益,同时寡头共谋组织将给予乙10个单位的严厉的处罚,这也就意味着乙的作弊将导致的后果是(16-10)=6,以及“告密者”“不讲信誉”的声誉(-n,n≥0),即6-n。并且随着“告密者”次数的增加,n将不断变大。

图2-4 共谋稳定性的多次博弈分析
从图2-4分析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只要寡头共谋协议完备(具备惩罚性的条款;作弊可以被共谋的其他成员迅速发现等)、博弈次数足够多的情况下,作弊的可能性最小。因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帮助成员获取短期利益(如向执法机构告密,争取宽恕),但不可能永远得逞,从长远来看,短期投机行为的代价可能更大,这时候作弊者从较低的价格中得不到任何好处。“似乎没有哪个寡头共谋成员会这么目光短浅乃至于要作弊,因为从长期来看,作弊其实是弄巧成拙。”[33]
因此,毫不奇怪,寡头共谋总是投资大量的时间和资源,努力建立信任。根据艾克博(Eckbo)教授的研究,历史上非常成功的卡特尔(寡头共谋定价机制)之一——碘卡特尔存续时间为1878年至1939年,长达61年,所有销售都通过伦敦的中央办公室来进行。一般来说,国际卡特尔的平均持续时间为6年,寡头共谋的地域范围同持久性密切相关,区域性的寡头共谋持续时间比国家内部的寡头共谋长40%,而全球性的共谋比区域性共谋长55%[34]。
(二)路径:破解共谋的稳定性
寡头的危害来自共谋,而共谋是具有稳定性的,因此,规制寡头,就必须在培养寡头市场结构的同时,保有市场的竞争性,破坏共谋的稳定性,打击共谋。可喜的是,经济证据显示:(1)寡头共谋稳定性是根据古诺模型得出的结论,而古诺模型的前提是假设市场上只有两个厂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厂商的数量一般不止两个。而且市场上还存在潜在竞争者进入的威胁。因此,寡头共谋稳定性有着先天的理论缺陷。(2)共谋的目的是厂商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超过两个厂商是很难通过共谋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35],因此,共谋的现实意义大为削弱。这些都为破解共谋的稳定性提供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