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构建多元模式的轨迹
世界范围内的反垄断立法风潮,以及经济一体化趋势的推动,使得反垄断法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逆转的潮流,在中国落地、生根。在中国反垄断法成长的过程中,外国的法治经验不仅为我们提供了启示和帮助,同时它也正影响着我们的社会,有的甚至已经融进了我们的传统[2],有的正等待着实践的检验。对于政府强力以外的市场手段、法律手段规制寡头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而言,要将糅合多重因素、借助混合工具规制寡头的多元模式成功引入中国而不至罹患“实施综合征”,关键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够成功地结合本土资源,找到一个“西体己用”合适的接轨点。其中,如何借鉴他国检验、修正反垄断法规制寡头的局限,做出合理的制度构建,进而实现提升中国寡头垄断市场绩效,维护寡头市场有效竞争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是当下中国的一项现实制度需求。作为制度构建的路径,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的选择:社会选择、制度选择和当期选择[3]。
一、社会选择:实施经济发展战略的需要
制度构建的第一步在于,必须先从社会选择开始,进行社会偏好和价值选择的考察和判断。对于社会选择而言,就是确立目标,协调各种可以利用的工具满足社会偏好,实现政府行为的多重价值目标[4]。
从西方主要工业国家的发展实践看,主要生产部门的集中度呈现一个不断攀升的趋势,以一大批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寡头企业不但在这些国家经济部门占有绝对优势,而且也成为这些国家经济竞争力的标志[5]。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提高一国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对一国市场整体运行绩效的提升,无疑是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主要采取“引进来”为主的经济发展战略。通过“引进来”战略的实施,促进了我国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加速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产品结构的优化,牵引了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体制的转变。但是,我们必须直陈的是,“引进来”战略几乎完全被动地由外商投资整合,中国在全球产业分工链中的地位并未因产业规模的扩张而发生实质改变[6],如在LCD面板案件中,尽管我国是世界彩电第一产销大国,但当彩电行业完成由CRT电视向LCD电视的产业升级,我国彩电企业生产LCD电视所需关键元器必须依赖进口,中国彩电企业发展的命脉就悬系于世界面板寡头的手中。掌握该技术的韩国、中国台湾和日本企业成为LCD电视产业的源头。处于产业链下端,受制于面板寡头的中国企业在决定诉讼与否之时,就不得不三思而后行。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入世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实施“走出去”战略水到渠成。诚如江泽民同志所言:“这二十年来,我们是以‘引进来’为主,这是完全必要的。不先‘引进来’,我们的产品、技术、管理水平就难以提高,你想‘走出去’也出不去。现在情况与二十年前不同了,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条件更具备了,要求也更迫切了。”[7]国际经验表明,具有较高集中度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和较大规模的企业是实现“走出去”国际化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市场集中度较低、企业规模较小,中国企业“大而不强”。与国际大公司相比,我国企业的竞争力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表6-1和表6-2就显示了2010年我国500强企业前10名情况与世界500强企业的差距。因此,提高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培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经济学意义上几乎等于寡头)即培育能够有能力走出去的市场主体,对于提高中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和实现中国“走出去”的战略意图至关重要。
表6-1 2010年中国500强企业前10名情况[8]

续 表

表6-2 2010年世界500强企业前10名情况[9]

二、制度选择: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和谐统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通过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战略的实施,拓展了经济发展空间,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然而,企业大而不强的现实也使得中国政府不得不开始实施组建大企业(集团)的战略,2003年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电力投资集团,2006年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邮政集团,鉴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为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做大做强龙头企业,2012年,国务院下文,支持农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可以说,培育寡头型企业是中国的社会选择,而政府扶持是其具体制度之一。尼古拉认为,制度构建的第二步是制度选择,即制度结构和各个具体层次的制度的选择。对于制度选择而言,是确定社会选择后的一般性问题,在不同层次上应该采取何种制度,该选择是否存在现实意义等[10]。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扶持作为培育寡头的战略,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不能解决在生存实践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因为规制寡头的“有形之手”难免存在“政府失灵”,也不能解决规制寡头的全部需要。在中国,习惯、惯例和社会道德等非正式制度对经济转轨过程的巨大影响是不争的事实[11]。作为规制寡头的制度选择,除了运用正式的制度,那些具有稳定性和变化性的统一的非正式制度也应当涵盖在规制寡头的工具箱中。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和谐原本就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三、当期选择:以多元模式为导向
在我国,由于寡头尤其是垄断行业寡头产生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扶持的产物,即便其中很多企业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但是它们和行业监管者之间仍然在经济、人事等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短期来看,运用非正式制度处理寡头与反垄断主管机构的关系会显得很“经济”、很“有效”,但是从长远来看,建立理性化、法制化、正规化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才真正有利于社会经济保持长期稳定和发展[12]。
在反垄断法规制寡头多元模式的生成过程中,道德、理论、政治、文化因素与法律互动,形成了宽恕制度、合规制度等新的制度,其他公共管理机构也参与其中运用税收收割暴利、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创造了“垄断税”制度等。可以说,从各国反垄断法规制寡头的实践来看,一元向多元的转向是各种非正式制度与作为正式制度的反垄断法相互融合的过程。那些在制度的生存实践中保留下来的非正式制度,作为这场赢者生存实践的获胜方,大多为正式制度所吸收,成为正式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种具体制度建立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最体现实际需求的当期选择,其主要包括“结构性”选择即具体类型的选择以及“校正性”选择即程序的选择和救济的选择[13]。对于当下中国而言,以反垄断法为基础,借助各种非正式制度(伦理、道德、文化等),构建多元化的反垄断法规制寡头的模式,是能进行最体现中国社会实际需求的当期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