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离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难题

一、隔离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难题

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论本是特殊预防论内部产生的、基于防范矫正对象对社会的危害而采取社会隔离的理论。[3]从特殊预防论的理论预设出发,其与教育矫正论相同,仍然是从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出发,根据人身危险性的需要来施加具体的隔离或剥夺再犯能力的措施:一方面,针对人身危险性特别大而难以教育改造的犯罪人采取物理性隔离的方式,通过无期徒刑或死刑等方式将其与社会完全隔绝开来,从而彻底杜绝对社会的危害可能;另一方面,针对人身危险性尚可以矫正但在矫正中仍然可能危害社会的矫正对象,采用相对隔离的方式,无需彻底地限制人身自由,而是可以通过各种组合刑期或在社会中的部分限制人身自由和行动方式的措施来防范矫正对象对社会的危害可能性。(https://www.daowen.com)

由于人身危险性判断是决定隔离或剥夺再犯能力措施的前提,所以,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就对隔离论变得至关重要。而恰恰同医疗模式对人身危险性判断没有科学客观标准相同,隔离论和剥夺再犯能力早期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也限于矫正官的主观经验判断,缺乏准确性和一致性,从而,影响了具体隔离或剥夺再犯能力措施的准确性,无法有效防范再犯。因而,隔离论或剥夺再犯能力也需要确立更科学准确的客观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