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风险管控模式的借鉴分析

第五节  社区矫正风险管控模式的借鉴分析

在各地多年试行的基础上,目前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工作已全面展开,作为《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规定之实施细则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为社区矫正提供了一定的实践指引。这个实施办法虽然在社区矫正的人员制度设置和实施条件程序方面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是,对作为社区矫正实践展开前提的模式标准选择上并未明确,从而,逻辑上也就对相对细化的风险标准评估与处遇措施无法展开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风险评估和处遇指标体系,实践中依然会发生进行个案化风险评估处遇的“诊断式处遇”的情境,无疑这仍然是在操作层面上赋予了风险评估与矫正处遇裁量权,因此,很难摆脱前述第一代风险模式体现的特殊预防之个别化局限。尽管,我国部分地区在社区矫正试行过程中通过对国外的抽象化风险评估处遇体系“拿来主义”式借鉴而设置了符合风险分类管控逻辑的本地风险评估体系[14],但由于对风险分类管控之理论进路和发展谱系并不明晰甚至少有研究导致:一方面难以在国外多种复杂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和处遇指标体系中进行选择,也难以保证选择最符合理论发展进路的指标体系进行借鉴,从而无法保证引进风险评估指标体系之合理性;另一方面,在借鉴具体的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与处遇体系时,易出现表面照搬的僵化弊端。由于对风险体系背后的进路的机理不明,因此,很难在把握根本理论进路的基础上适应我国国情,对国外的风险评估体系加以批判性借鉴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