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尔人格抽象论的启示
2026年02月11日
一、安塞尔人格抽象论的启示
在这个问题上,已有学者提供了自己的智识资源。新社会防卫运动代表人安塞尔利用了旧派的犯罪行为严重性标准和抽象化逻辑对新派特殊预防论进行了有效的改造。他认为,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的程度都可以统一通过犯罪行为体现出来,即包含人身危险性和责任的“行为人格”的严重程度可以通过犯罪行为体现出来,因此,也就可以按照行为抽象化的逻辑对行为人格进行类型化并对应相应的一般化处遇措施。他认为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标准和方法在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进而,在人身危险性与保安处分种类的对应中分出具体的层次和级别;最后,规定具有确定标准的人格调查程序,主要是从量刑和保安处分方便角度来考虑。当不管是犯罪行为还是人身危险性特征都可以进行标准化和抽象化处理之后,它们就可以同时在法律规定中统一起来,相辅相成构成犯罪“人格”的法定标准,依据这样一个抽象化的法律人格标准,来确定具体的刑罚和保安处分措施。[20](https://www.daowen.com)
从安塞尔的观点中我们看出,主张一种同抽象法律化逻辑相妥协的社会防卫理论,尽量减少特殊预防中犯罪人的完全特殊性,而以分类抽象化加以归纳,其所主张的方式就是采用犯罪人身危险性特征类型化,并以此与抽象刑罚相对照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