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面向风险管控的转向进程

第四节  社区矫正面向风险管控的转向进程

受前述犯罪控制与行刑预防理论与实践理念的转变影响,世界社区矫正制度在20世纪下半期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首先,建立在“改过自新”的理念之上的特殊预防和矫治主义至上,二战后至1970年代得到了极大化飞速发展。第二阶段从1970年代开始,基于对矫治论的反思和实践无效的回应,重拾强调报应威慑或综合预防的惩罚实践理念。第三阶段是从20世纪末开始,当发现惩罚理念在与矫治理念不断冲突的情况下成效亦不显著、且回到了重刑主义的老路时,行刑只能在适应新的风险社会背景和风险预防理念下选择风险管控模式。基于风险防范和安全保障的需求,行刑实践最终走向风险管控的方向,强调风险评估处遇,取得了大量的新的理论与实践成果,风险预防背景下的社区矫正风险管控逐渐体系化和完善化。其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美国律师协会颁布的《社区矫正法草案》,正是总结了美国行刑实践向风险管控的发展趋势,以风险预防这一理念为基本框架而编写。[32]

受到风险社会背景的影响,风险预防逻辑成为统摄犯罪控制和行刑领域的主导话语和运行原理。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导致了社区矫正具体运行理论的根本转向:传统的特殊预防论及其决定的教育矫正论逻辑逐渐被风险管控逻辑所取代,在风险预防理念机制的影响下形成了一套新的社区矫正行刑机制。[33]这套新的行刑机制将社区矫正制度视为整体社会宏观风险控制的一部分,因此,社区矫正的意义也不在着眼于个人微观视角的修复回归和教育矫治,而主要是确定在社会中部分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督管理措施能否匹配对矫正对象人身风险的必要控制,即风险管控的基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