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评估出发点存在双重性
2026年02月11日
一、风险评估出发点存在双重性
一方面,监督管控机能的评估出发点是集体主义视野下的社会风险标定需求。新刑罚学的多种实证研究表明,少数犯罪人实施了大多数犯罪[2],控制这部分少数犯罪人就可以有效控制犯罪,因此,风险评估的任务就是用不同的风险级差标定过滤出不同风险性的犯罪倾向者,并加以相应的监督控制。[3]就社区矫正而言,《刑法》对其启动时所要求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更多是出于社会安全保障需要,性质上主要不是用于确定矫治可行性的矫正机能,而是保证不至于产生危害社会之现实风险的监督管控机能,所以,只有风险评估后过滤标定出那些采取社区内的适度监督隔离就可以加以有效控制风险的对象,才能分流进社区矫正。风险评估基于此出发点,其范围应提前到社区矫正的准入决定阶段,包括量刑或矫正前决定阶段。西方成熟处遇制度中的刑前风险评估正表明了这种意义。另一方面,规范矫正机能的风险评估出发点是个体视角下的人格可矫性判断。[4]犯罪社会学微观研究从犯因机制的角度阐述社会不良因素对罪犯人格的扭曲影响,也就表明以人身危险性为核心的犯罪人格受社会决定,从而,也可以在社会中或利用社会机制矫正。因此,基于教育矫治机能的风险评估就是通过对表征人身危险性为核心的风险因子的整合量化分析,判断犯罪人格的危险程度,为相应的恢复矫正手段实施提供依据。与“标定—监控”的出发点不同,这种评估并不需要从社会视角辨别过滤犯罪人,也不基于适度隔离的需要,而只是为了确定合适的教育矫正手段。(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