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矫正救助制度的目标
目前,类似社会矫正救助的制度实施中有两种层次的目标取向:较低要求的再犯预防目标与较高要求的更生福利目标,前者限于帮教对象只要融入社会生活、消除其再犯几率即可,有明确的风险预防和管理主义思路,典型的如美国的重返社会(Return Society);后者不仅要求帮教对象融入社会,还要为其培育工作能力和谋求工作机会、关心其可持续的生活能力和状况,帮助其生活不断向好,有浓厚的福利主义倾向。目前在英美德等国,再犯预防目标占据主流地位,将更生能力和更生状况问题完全交由社会解决;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仍然有浓厚的福利主义倾向,两者在更生保护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了即要预防再犯又要使帮教对象自力更生的双重目标。社会矫正救助可区分目标层次,确认重点目标和长远目标,以再犯预防为重点目标,随着人财物力的丰富,长远兼顾更生福利目标的达成。(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