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的性质存在双重性
2026年02月11日
二、风险的性质存在双重性
在前述评估出发点的差异影响下,两种风险评估的风险性质亦有所差别。监督管控所要控制的风险是矫正时的当下社会侵害风险,这种风险标准应基于“实施大多数犯罪的少数人”的社会学精算统计,是强调“大数法则”计算下的社会学意义风险,风险的可矫性在所不论;而教育矫正所要依据的风险是未来的个体再犯风险,这种风险以人身危险性为特征,需依靠行为认知规律和犯罪心理学机理确定[5],是更强调犯罪人视角的行为科学和认知心理学意义的风险。综合而言,就是需评估的风险实际上具备社会学宏观属性和行为认知心理学微观属性的双重意义;风险评估除了从个体视角考虑基于恶性人格的人身危险之外,还要从社会管制难易程度、管制成本和管制重点等社会学视角客观评定宏观意义上的社会风险程度。(https://www.daowen.com)
以往研究中经常将人身危险性评估与风险评估等而视之,这实际上只注意到了认知心理学意义上的人格内在恶性表征的危险判定,而忽视了社会意义上的外在表征风险判定。科学完整的风险评估机制应是在综合衡量内在矫治和外在管控需要的基础上,对人身危险性因素和社会风险因素双重风险来源耦合评估的模式。当然,在特定意义上这两种风险有所重合,社会侵害风险可以部分由未来再犯风险表征,需要密集监控风险的犯罪人也同样需要对其人身危险教育矫治。但是,社区矫正处遇对象的社会风险相对独特,所以,常可能出现二者的背离,也许犯罪人社会风险较小并不需要密集监控,但却可能从行为认知心理学角度看其人身危险性较高,矫正难度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