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 政 从“侮辱国歌罪”入刑谈爱国主义

邢 政 从“侮辱国歌罪”入刑谈爱国主义

邢政,法学研究所2017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青春寄语:

最黑的夜,才能看见最美的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生动展示了中华民族百折不挠、坚强不屈的红色精神,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色彩,在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41条明确规定:《义勇军进行曲》是我国国歌。国歌选自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曲,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无论在国家生死存亡的危难关头,还是现阶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激励着中国人民顽强不屈的坚强意志,抒发了中华儿女的爱国情感。

众所周知,国歌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相关规定,国事活动、大型会议、体育赛事等重要场合都需要奏唱国歌。自从笔者步入小学,记忆最深刻的就是每周一早晨的国旗下讲话。随着国歌伴奏声起,整个操场便传来最朝气蓬勃的声音,同学间互相竞赛,比谁可以用更响亮的嗓音表达更浓烈的爱国情怀。即使个别搞嬉戏或调逗别人小动作的调皮学生,一旦遭遇班主任严厉的目光或者同学的鄙夷的目光,立马也会收敛不当的举止。如今出了校园,社会上不良风气没有了约束,再加上立法的空白,逐渐聚集形成一定程度的负能量,导致篡改、侮辱国歌等行为频发。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中开始出现一种倾向,即有人故意篡改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等,贬损英雄烈士和民族英雄、贬低爱国主义精神、否定爱国主义情感,制造出与正能量相反的异文化从而借机炒作自己,通过博取观众眼球从而获取热度。[1]在这些人眼中,国歌成了赚取利益的工具,爱国主义成了嘲笑的对象。殊不知,类似的行为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国歌的神圣与庄严,还伤害了国民的爱国感情,引发了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正因为此,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在第二百九十九条侮辱国旗、国徽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对侮辱国歌行为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可见,国歌作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标志之一,与国旗、国徽一样,是国家的象征,绝对不容侵犯,任何侮辱国家标志的行为,损害民族感情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2]作为新时代的爱国青年,我们更应当更好地传承百年前的五四精神,在党的带领下坚守爱国主义阵地,养成青年爱国主义精神,驱逐社会不良之风气,坚决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国家统一的行为,让爱国精神永放红色之光。

我相信,新时代的红色青年必将凝聚在爱国主义这面旗帜下奋勇前进,这是任何讽刺挖苦都阻挡不了的。在法律的护航下,国歌一定会更加嘹亮![3]

【注释】

[1]2018年10月7日晚,涉事人杨某莉在其住宅内进行网络直播时,演唱国歌并擅自更改了歌词和音调,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

[2]梅传强、严磊:《侮辱国歌罪的立法解释与司法适用》,《常州大学学报》2019年9月第5期。

[3]《从“侮辱国歌罪”被列入刑法谈爱国主义》,《人民日报》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