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1 三方协议

6.4.1 三方协议

毕业前,毕业生们都会和学校、用人单位签订一份“三方协议”。对于三方协议的界定,一般理解为根据国家毕业生就业政策,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协议书便告生效,对三方面都具有约束力,各方面都应该遵守协议、履行协议。如果三方中有一方反悔的,即视为“违约”,而且必须向另外两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来说,学校作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见证方,一般不会涉及违约,可能出现违约问题的多是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找到合适工作的毕业生,会事先和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的签订,往往意味着毕业生第一份工作的基本确定。那么,三方协议应该怎么签呢?

1. 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时要留心的六个细节

(1)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

(2)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短,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3)不少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将违约金降到最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但是,《劳动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4)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承诺一套做一套,毕业生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在备注栏中说明,如发生纠纷,可以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当下许多高校为了提高自身就业率,强迫学生找熟人亲属签订“虚假协议”,这对于毕业生来说是不利的,毕业生不应当对此屈服。

(6)学生在签订协议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进行。等用人单位填写完毕盖章后再到学校招生就业处(或就业管理中心)签证盖章。切忌自己填写完毕后就直接到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要求盖章。这样带来的后果是单位在填写时,工资待遇等与过去承诺的情况可能会大相径庭。学生却因为自己和学校都已经签字盖章,回天乏力。毕业生或者逆来顺受,或者被迫赔偿用人单位。

2. 常见三方协议的违约状况

一般情况下,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会出现的违约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毕业生出现违约。

同时与多家单位签约,再定取舍;

先确定一个用人单位垫底,一旦找到更理想的用人单位则抛弃前者,满足后者;

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选用情况;

其他违约行为。

(2)用人单位出现违约。

拒收毕业生;

提供不真实的情况和虚假材料,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

其他违约行为:如为约束毕业生而收取一些不合理费用;违反行政法规、规章,不执行有关规定,侵害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如果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诚信受损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利后果,包括用人单位、学校、甚至是其他毕业生都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希望你在签署就业协议之前慎重思考,完全明确自己签署协议后所负有的责任,再确定签署就业协议。

当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他各项福利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