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动员:强制征收征用
在看古代影视作品时,经常能看到当朝的军队抢粮食、抢物资的场景,可谓是闹得人民生活不得安宁、无比凄苦。实际上,在这里评说那些朝廷的军队抢粮食、抢物资,一方面说明他们的做法不得人心,另一方面也说明战争动员所具有的强制特性,即强制性的征收征用。这种强制性的征收征用可能会因为战争的正义性而减弱,也可能会因为战争的非正义而加强,但却不会因为是何种性质的战争而消失。
什么是征收征用呢?征收征用是指为了应对战争、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的需要,国家依法将公民和组织拥有或者使用的各类民有或者民用资源,收归国有或者收作公用的措施。
其实,征收征用活动,古已有之。我国周代《孟子·滕文公上》一书,就记载了对人力、物资和武器装备征发的有关规定:“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庄为甸,甸六十四井也,出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十二人,步卒七十三人,干戈具备。”到了汉代,开始有了对人员进行征召任用的做法。抗日战争时期,国民党政府曾颁布过《国家总动员法》和《军事征用法》,规定对船舶、车马及其他运输器材可以进行征购或征用。1940年7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动员及代雇民夫牲口的规定》。在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中,征用过大批的舟船、汽车等运输工具。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征收征用做出了许多明确具体的规定。如1954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战时汽车、拖拉机义务法》(草案)规定:“所有具有卧车、载重汽车、专车、摩托车、自行车和拖拉机的国家的、合作社和私人的企业与机关以及个人,当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动员时,必须将上述车辆供给人民解放军。”国家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战时马类、马车义务法》(草案),195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工具和工程建筑机械动员征购条例》(草案),该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占有运输工具和工程建筑机械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合作社以及个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都有将运输工具和工程建筑机械售予国家作为军用的义务。”此外,在我国《宪法》《国防法》《物权法》《国防交通条例》和《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中,都有征收征用的有关法律条文。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其第十章“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第十二章“特别措施”、第十三章“法律责任”都对征收征用做了规定。
在国外,对征收征用行为作出较早法律规范的是法国。1793年8月23日,法国资产阶级国民公会审议通过的《全国总动员令》中,出现了征用骑马补充军队,征用挽马拖拉大炮和军粮的有关规定。1877年,法国还制定了专门的《征用法》,确定了在战时进行征用的措施、偿付的办法和部队长官的职权等。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英国于1914年颁布了《国防法》,美国于1916年颁布了《国防法》和《海运法》,德国于1916年颁布了《国家辅助劳务法》等战时动员法规,在这些法规中都涉及了对征用的具体规定。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时,美国颁布的《克拉克法案》中,就有关于征用的《战时财产征用法案》。法国颁布了《法国总动员法》,以及与之配套的《法国物力动员法令》,对物力征用作了详细的规定。英国颁布的《紧急全权国防法案》,对征用也作了有关授权。1982年英阿马岛战争后,许多军事强国普遍加强了征收征用立法工作。德国根据马岛海战的经验,提出了平战结合、军商结合的方针,制定了民船在设计建造中应根据战争需要在短时间之内便可改装的有关规定。罗马尼亚在1997年修订颁布的《物品与劳务因公征用法》,规定该法适用于“战争状态”和“预防、制止、排除某些灾害”等,从而把征收征用的目的和范围拓展到了非军事领域,使征收征用逐步成为国家应对战争、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的重要手段。
征收征用的内容是不断调整变化的。在冷兵器时代,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水平十分低下,战争的胜负主要取决于士兵的体能,因而对粮草和被服的征收征用是这个时期征收征用的主要内容。到了火器时代,征收征用的内容和范围一般仅限于马匹、畜力车、舟船等。第一次世界大战时,由于工业化的加快推进,征收征用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大。以运力为例,当时运力征用的范围已经扩展到包括轮船、汽车等机械化装备。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又进一步扩展到飞机等现代化交通运输工具。
1982年英阿马岛战争爆发后,战争逐渐向高技术局部战争过渡。据有关统计,高技术局部战争所需的枪械、火炮、坦克、飞机、舰船、导弹、通信器材、弹药、油料、粮秣等现代化武器装备和军需物资的种类多达400万种,使得征收征用的内容和范围扩大到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1991年海湾战争后,信息化战争又初露端倪。在全部武器装备中,信息化武器装备的比重不断提高,征收征用的内容和范围,也随之由机械化战争时代的机械化武器装备和军需物资,进一步扩大到了包括民用卫星、无线电频谱资源等信息资源领域。可见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与发展,以及战争形态的演变,征收征用的内容和范围也不断发生着新的调整和变化。但总体说来,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可直接供国防动员需求方使用的军民通用设施、设备、产品和物资等。这类设施、设备、产品和物资具有军民通用的特点,经过征收征用后可以直接用于国家应对战争、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的需要。如粮食、各种油料、电信设施、频谱资源等。
可间接供国防动员需求方使用的设施、设备、产品和物资等。这类设施、设备、产品和物资在总体上也具有军民通用的一般特点,但在移交给国防动员需求方使用之前,必须经过适当的加装改造,才能用于应对战争、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应急需要。如民用飞机、船舶、载重汽车等产品。(https://www.daowen.com)
不能供国防动员需求方直接使用而只能给国防动员供给方利用的设施、设备、产品和物资等。主要包括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所需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生产工具,以及技术、专利、科技成果等其他生产要素。这类资源基本上不具有军民通用的特点,征收征用这类设施、设备、产品和物资,主要是为了使国家的经济社会资源从其他正常的生产生活用途,转移到军品科研生产、维修保障上来。如成建制地征收征用化肥厂、机械工厂、面粉厂等,或者部分征收征用机床、生产线一类的设施设备,以及钢铁、煤炭等生产原材料。
1982年4月,英国和阿根廷为争夺马尔维纳斯群岛的主权,在南大西洋地区打了一场现代化的海空战争。在这场战争中,引人注目的莫过于英国的特混舰队了。这支舰队由50多艘军用作战舰艇、2艘航空母舰、20艘辅助舰船和58艘各种商船所组成。其中商船约占了特混舰队总数的44%,涉及到33家公司,5000多名商业船员。以至于有人说,没有商船队伍,英国根本打不赢这场战争。
其实,商船军用由来已久,商船是战时交通运输动员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美、英、德、法、日、俄等国家都在战争动员的专门法律中对民船征用作了具体规定,为战时征用提供了法律保证,使民船军用合法化。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美国的《海运法》授权成立美国船舶委员会,促进海运事业的发展并管理运费及海运业务。美国对德宣战后,船舶委员会的权力扩大到具体负责一项规模惊人的造船计划,并控制国内所有适用于海运的船只,同时为商船培训技术人员。1920年颁布的《商船法》规定,美国商船队在战时或国家发生紧急事变时,即自动作为海军的辅助力量。
英国是大西洋中的一个岛国,18世纪后期依靠炮舰政策掠夺与侵占了超过它的本土百倍以上的殖民地,取得了资本主义世界的霸权地位。第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尽管英国的国际地位已大不如前,但却一直把海洋视为国家的生命线。为此,英国确立了建设一支强大的海上力量的方针,走的是一条精干的海军与强大的后备商船队相结合的道路,具体做法是把有限的军费用在作战部队的建设上,尽量压缩支援勤务部队的规模,战时主要依靠商船担任海上支援勤务,充分利用巨大的民间运输力量。
在英国,国防部与国家交通运输部门对民船实行统一协调的征用。英国皇家海军副参谋长兼任海运国防顾问委员会主席,与英国船舶公司理事会保持密切联系;国防作战交通局、海军商务与作战局均与政府商业部有密切的业务工作关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随时掌握主要商船的情况。
英国《商船法》规定:新建造民船的设计必须保证“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时,能方便、迅速地改造成适合国防需要的军事运输和支援舰船”。据此,英国平时规定,造船厂的设计图纸必须经军方审阅同意后方能施工,并由军方派出观察和磋商人员进驻船厂监督,军方则负责支付商船附加军事设施部分的费用,所以英国海军部门对商船的设备情况了如指掌,如哪些商船可以承担什么任务,做哪些改装,需要预备什么材料,在什么地点改装都一一存入计算机系统备案。这就保证了战时的需要,增强了快速反应能力。有些商船在设计制造时,就考虑了军事需求,如设有直升机平台、留有加改装的接口、安装适应于军事要求的高频无线通信设备等,所以改装工作很快就可以完成。马岛战争中,政府征用的商船都不同程度地进行了战前紧急加、改装,如将2艘集装箱船改装成可垂直起降飞机、直升机的母舰,在19艘商船上安装直升机平台,5艘拖网渔船改装成扫雷艇,3艘海洋测量船改装成医院船等,且加、改装的时间极快,有的船只改装只用了2天时间。为了改装商船,有的设计人员飞往海外商港,与被征用的商船会合,并在其返回海军造船厂的途中就着手解决安装海军设备问题,当船只驶进英国港口时,往往已绘制出改装的图纸。有的在出航后,边航行边改装,从而争取了时间。
马岛战争中被英国征用的商船担负着不同的任务。部分船只担任转装任务,即把货物由英国和直布罗陀海峡运送至阿森松岛转装到舰艇编队的供给船上;部分船只作为补给船用,直接编入特混舰队,其中有6艘货船和1艘客船还参加了登陆作战;客轮普遍成了运兵船;集装箱船和滚装船成了辅助航母和技术兵器运输船;有的作医院船用,共有3艘海道测量船被改装成医院船;有的作扫雷船用,经过改装的5艘拖网渔船担任深水扫雷任务,扫除了阿根廷在斯坦利港水域布置的大约20枚各种水雷,保证了英登陆部队顺利行动,其中被征用的“圣赫勒拿岛”号客货船成为扫雷的浮动基地。英军在马岛登陆后,商船为岛上运去了大量的帐篷、装配式房屋构件、机场技术装备和建筑材料等。战斗结束后,被征用的商船中有40%被保留下来,继续保障英驻马尔维纳斯群岛的守备部队,其中包括6艘集装箱船和液装船,3艘通用干货船和5艘油船。战争过程中,商船为特混舰队进行海上补给约2000次,其中油船运送燃料1500次,运送了1.5万个货包和其他储备品。由商船组成的油船队始终使舰队的油料储备保持在50万吨的水平上。英国还使用了少数外国注册船只,这些船只由国防部直接租用,用来将油料和补给物资从产地运往英国其他地方的海军造船厂,其中有2艘属于加拿大的货船,主要运送补给品和水。
英国在大量征用商船的同时,也对商船进行补偿,如在民船的设计与建造中贯彻军事要求,其国防效益固然明显,但由此增加了相当的额外成本。为此,英国对因国防需求而在民船设计、建造中所增加的成本,政府实行“造船差额补贴”,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或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同时,在战时征用商船时也有一定的补偿,并将有偿征用民船列入动员法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措施有利于战时民船被顺利征用并发挥其军事效用。英阿马岛战争中,英国征用58艘商船,共支付了5500多万英镑的征用费。被征用的商船仍由原来船员驾驶,进入作战危险区后,每人每天加发150%的工资,战争中表现突出者与军人同样立功受奖,有的还可以转入现役,享受军人的待遇。商船被击沉的、击伤的,由政府赔偿,这些具体的补偿措施对保证商船顺利征用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