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制:合法抓“壮丁”

征兵制:合法抓“壮丁”

物资有强制性征收征用,也不只是说服教育,也带有强制性。过去经常说的国民党抓“壮丁”,实际上就是对人力的强制动员。

这种强制性动员,古时称作征兵制,现在则称之为义务兵役制。征兵制是指国家依靠行政手段强行征集国民补充军队的制度。近现代,为有效地征集兵员,许多国家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规定,服兵役为公民应尽的义务,故又称义务兵役制,因此,对于当时的国民党军队抓“壮丁”这个事件来说,有些人会“深恶痛绝”,但其是“合法”的。

征兵制在中国源远流长。据甲骨、金文及其他古籍记载,夏、商、西周时,当兵是“众”或“国人”(即奴隶主贵族和平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可视为征兵制的最初形态。西周规定,“国人”男子20岁始服兵役和参加军事训练,30岁授兵器充当正卒,60岁退兵器免戍(《诗·邶风·击鼓》孔颖达疏引《韩诗》)。为正卒者“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周礼·地官·小司徒》),即每家征1人服现役,余丁皆服预备役。春秋中后期,各国相继改革田制和军制,打破奴隶不准当兵的限制,把兵役扩大到所有男丁。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实行郡县征兵制,按郡、县、乡、里等行政体系征集境内丁壮为兵,15~17岁起役,60或65岁而免。如秦国规定,凡17岁的男子必须向官府登记,申报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等,称为“傅”,傅籍后,随时应征,至60岁免役。

秦朝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以后,在全国普遍推行郡县征兵制。汉承秦制,凡“编户齐民”的壮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17或20岁起役,60岁乃止,有爵位者提前到56岁止役。到达起役年龄,必须“傅籍”,准备应征;到达止役年龄,必须自行申报,经核准后生效。在役期内,从20或23岁起服兵役两年,一年在本郡国充当材官(步兵)或轻车(车兵)、骑士(骑兵)、楼船(水军),接受军事训练,执行治安和作战任务,称为“正卒”(《汉旧仪注》)。期满并经考察合格后,再调赴首都或边疆继续服役一年,赴首都的称“卫士”,到边疆的称“戍卒”。服现役期满后转为后备兵,直到止役之前都有义务应征参战。此外,秦汉还有各种免役的法令,拥有政治特权的皇戚、贵族、功臣、官宦及其子孙因此而享受着终身和世代免役的优待。

隋及唐前期实行过征兵制,府兵主要由选征而来。唐初规定征集对象,内府即“三卫”“五府”之兵,从二品至五品官家子孙中征集,非高官子弟不得跻身此列(陈傅良《历代兵制》卷六)。外府即设于诸道折冲府之兵,“皆取六品以下子孙及白丁(无爵人家)无职役者点充”(《唐六典·兵部》)。年龄一般在20或25岁以上,56或60岁以下,每3年或6年点选一次,“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议·擅兴》)。为兵者依均田令授田,免租庸调,并可立功得爵入官。凡出征作战或番上宿卫,须自备一定武器、资粮。唐中期均田制破坏后,府兵制度衰败,征兵制被募兵制取代。(https://www.daowen.com)

中华民国时期,1933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兵役法》,第一条就规定“中华民国男子皆有服兵役之义务。”当时,抗日战争尚未全面爆发,但日本帝国主义正在做全面侵华战争的准备,此法显然是针对即将爆发的大战而做的兵员动员准备。应该说,国民党政府的这一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历史的经验证明,平时实行募兵制,战时实行征兵制是平时少养兵,战时多出兵的好方法。当然,平时就实行征兵制的好处也很多,比较明显的是增加兵员储备,特别是在遇到战争危险之时征兵制可以满足大规模扩军的需要。

在中日全面战争已经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国民党政府实行征兵制是进行战争准备的重要举措。按照国民党政府的《兵役法》规定,所谓“壮丁”系指18岁至45岁身体健康的男子,而这些“壮丁”根据需要是必须服兵役的。不然的话则属于妨害兵役,而妨害兵役之治罪是另有法律定之的。国民党颁布的这部《兵役法》还规定,“壮丁”所服兵役除现役之外,还包括预备役、国民兵役和后备军人三种。预备役专指退出现役者;国民兵役按公民接受训练时间的长短分初期、甲、乙三种;后备军人指因故退出现役或未服现役的常备和预备役军官、士官,这三部分人构成国民党军队的后备力量。从有关资料上看,这部《兵役法》虽然颁布了,但并未马上施行。直到1936年,当中日之间爆发全面战争的形势已日趋明显,外患日重、国难当头之时,国民党政府才加紧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征兵制度。在已颁布的《兵役法》的基础之上,国民党军政部又颁布了《兵役法施行条例》《兵役及役龄男子调查规则》和《陆军征募事务暂行规则》及其他各项兵役法规。至此,以义务服兵役为特点的征兵制才在全国实行开来。从1936年7月1日至12月国民党政府按征兵制的方法,共征集了5万多名“壮丁”来服役,为抗日战争进行了应急的兵员动员准备。

事实上在一定时期内,国民党军队是不用抓“壮丁”的。有资料表明,当蒋介石发出征兵令之时,社会各界纷纷响应,尤其是热血青年更是十分踊跃。现在的北大校园西门口还立着一块石碑,上面铭刻着200多位当时投笔从戎的学生名字。但是,到了后来,由于蒋介石推行的是“攘外必先安内”的政策,不仅要打日本鬼子,还要打主张抗日的“共军”,这就违背了全国人民要求“一致对外,共同抗日”的意愿,因此,有相当数量的“壮丁”不愿打内战,没办法,蒋介石政府才开始抓“壮丁”。特别是抗日战争结束,蒋介石集中力量打“共军”的时候,这个“壮丁”就非“抓”不可了。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修订并重新颁布了《兵役法》,规定实行征兵制,凡年满20岁的男子,经征兵检查合格征集入伍,为期2年,“步兵之军士及特种兵、特业兵为期3年”。但是,由于战争扩大,伤亡与被俘官兵增多,正常的征兵已无法弥补战场的损失,于是国民党政府在1948年2月颁发了《国军收复地区兵员征集暂行办法》,规定凡年满20~35岁的壮丁,一律征集入伍,并授予前线高级长官以征兵的便利处置之权。这样,国民党军队所到之处,凡身强力壮的男子,不分年龄大小,一律抓走,一时间抓“壮丁”之风席卷国民党统治区。

征兵制在世界其他国家出现的也很早。古希腊、古罗马等早期奴隶制国家的军队,就是根据财产状况、阶级成分以及种族等因素,有选择地征集有兵役义务的公民组建成的。“当初,每一个自由的土地占有者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并且,不但要负责自己的装备,而且还要在6个月内,自己维持军中的生活。”古希腊规定,每个年满18~25岁自由民出身的男子,必须服兵役2年,完成军事训练,担负边防勤务。此后至60岁,都有义务应征从役,而且军人不领取任何薪饷。古罗马规定,凡17~50岁的公民都有服兵役义务。近现代意义的征兵制,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称为普遍征兵制或义务兵役制。

以色列实行普遍征兵制,其动员方针是全国皆兵。男子服兵役两年半,妇女两年,除对妇女规定了一些免役条件外,所有男子除身体残缺者外都必须无条件地服兵役。应征年龄是18岁至49岁,而且,如果他们的年龄在后备役义务所规定的限度之内,还必须服一定时期的后备役。后备役义务适用于应征期满以后直到49岁以下的男子和34岁以下的妇女,每年的服役时间是43天,后备役军官的服役天数则更多。所有的后备役军人都按地区归属于各个后备役旅,所有的后备役旅都被统一地编组起来。按照这样一个编组,如果对受过训练的后备役军人进行总动员的话,可以在200万的犹太人口中征集25万人。现役军队的名额是根据应征士兵的人数以及当时的国防需要决定的,每年的征兵额在4万至5万之间。有人说征兵制是以色列快速动员的保证,其之所以能在与阿拉伯的长期作战中立于不败之地,其实行的“普遍征兵制”是个法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