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员体制:快速有效动员的保证
第四次中东战争以埃及、叙利亚军队为夺回被抢占领土,从南北两线向以军发起突然袭击而开始。形势对以色列十分不利,但以色列仅在15分钟内,就通过电台、广播宣读了最高司令部的命令,进行了全国性的政治总动员,在48小时内就动员、集中了全国各地30多万预备役官兵,相当于以色列原有兵力的3倍,部分预备役部队不到20小时就开赴前线参战,创下了空前的动员速度,在强大的兵力支援下,以色列连战连捷,最终在联合国的调停下停火。事后,专家普遍认为,以色列之所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动员这么大的力量,与其完善的国防动员体制有关。
动员体制是国家为进行战争动员而建立的组织体系及相应制度。它主要包括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权限划分以及相应的法规、制度等。它是国家平时做好战争动员准备和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重要保证,对国家安危具有重大影响。相对于以色列快速有效的动员来说,英阿马岛之战中的阿根廷就比较蹩脚了。阿根廷在“劳埃德”国际航运组织注册的商船共495艘,234万吨,但这次战争仅征用了8艘,约4万吨。由于运输船只严重不足,尽管阿大陆港口堆积了大量物资,马岛守军却缺衣少食,弹药不足,严重影响了作战行动。这与阿根廷的国防动员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分不开的。如果阿根廷能像以色列一样在开战48小时内将保障船只保障到位的话,战争的结局就可能会被改变。那么,国防动员体制包括哪些内容呢?
决策机构。一般在国家机关中设立具有很高权威的战争与动员决策机构,例如,美国的国家安全委员会,英国的国防与海外政策委员会,法国的国防委员会等,它们的共同职责是:负责内政、外交和军事政策的制定,解决国家安全和战争与动员等重大问题。以色列动员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国防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理任主席,成员包括总统、总理和国防、外交、内政、财政等部部长及总参谋长和若干特别顾问。其职能是决定有关国防的一切重大问题,如建军方针、作战计划、武装力量体制编制、武器装备生产采购、动员准备与实施等。战争时期,以色列实行战时内阁制,战时内阁成员基本上由参加国防委员会的内阁部长及交通、邮电部长等人组成。战时内阁权力极大,有些方面不受议会的约束,可直接制订并实施战争动员的计划、政策和法令。在内阁的统一领导下,以色列各个领域的战争动员分别由有关内阁部负责,执行最高决策机构下达的战争动员任务。
有些国家在最高决策机构之下还设有权责并重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办事机构。如美国的紧急动员准备委员会,英国的国防参谋部作战需求委员会,法国的国防总秘书处,日本的国防事务局等。基本职能是:平时贯彻执行国家的战略方针和动员政策、法规,组织拟制动员计划,督促检查各级动员部门的工作;战时按照动员计划、命令,组织各级动员部门实施战争动员。以色列设有动员监督机构,主要由议会、内阁及司法部门组成。其中,议会对内阁及其所属各部门具有监督的职能,内阁对其各部门、各部门对其工作人员和公民具有监督权。如内政部及其所属的警察机构,对全社会有极大的监督权力;司法部门对动员实行法律监督,惩罚一切违犯战争动员法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部门和行业结构。国家各部门和行业均设动员机构,形成纵向与横向网络体系。美国政府各部均设有动员局和动员处,根据国家对战争动员的总要求,分别制订与实施各方面的动员计划;并在全国10个行政区设有办事处,负责各州的动员准备与实施工作;国防部的二级部和陆军部、海军部、空军部设有不同名称的动员部门,分别负责动员计划和人力、物力动员;国家设兵役局,各州设征兵局,县(市)设兵役委员会,基层设征兵登记站;军种募兵司令部、募兵勤务部队还在各州设募兵站,其基本任务是平时负责募兵、战时负责征召一类预备役人员。英、法、德、日的动员体制近似美国。
以色列主要设立了武装力量动员机构和工业动员机构。国防部负责武装力量的动员工作,在国防部长的领导下,总参谋长负责实施现役部队动员,平时做好现役部队快速反应和扩充部队的准备工作。以色列的工业企业分为国营、私营和外资三类,军事工业以国营企业为骨干。军事工业特别是国营军工企业主要由国防部通过其办公厅及下属的研究发展局、采购生产管理局和军事工业公司进行管理。工业动员主要由国防部负责,内阁其他经济部门配合。国防部的对外军援和军品出口部,负责在国际上进行军品采购,争取军援,尤其是在战争中紧急采购外国军品。为了协调各工业部门的动员,国防部专门设立了军事工业协调员、科学主任和经济顾问,作为国防部及其办公厅的特别参谋,代表军方对工业部门实施动员。在战争动员中,内阁各部门及地方政权机构都有相应动员任务。例如,外交部负责处理战时外交事务,争取国际援助,协助国防部门在国际上采购武器装备;内政部维护社会秩序、防止暴乱;财政部负责战费筹措;运输、通信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动员;教育部门与军方共同负责国防教育和精神方面的动员。
动员计划和法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许多国家制订颁布了多种动员计划和动员法律法规。据不完全统计,美国制订的动员计划有18种30多类,动员法律法规20多种,既有《国家安全法》《国家紧急状态法》等具有母法性质的基本军事法,也有《武装部预备役法》《国防生产法》和《国防设施法》等较高层次的法律,再辅之以《民航后备役条例》《战时财产征用法》《战场损伤评估与修复纲要》等一般法规,形成了纵横交错、结构严密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的动员法律法规有9种50多类,动员计划有5种30多类,如《武力攻击事态法案》《安全保障会议设置法修订案》等“有事法制”的相关法案;法国的动员法律法规有40多个,其中涉及动员组织机构的法规就有6个,主要有《总动员法》《国民役法》《征用法》等;英国的动员法律法规,主要在民法中列有平时与战时动员条款,主要有《紧急全权国防法案》《后备军组织法》《民防条例》等;俄罗斯涉及动员方面的法规有《俄联邦国防法》《俄联邦动员准备与动员法》《战时状态法》《紧急状态法》《民防法》等。
以色列根据本国的战略环境以及经济、地理、人口等情况,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条款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效率很高的动员制度,如《国防法》《兵役法》《预备役储备计划》《预备役动员法》等。如在兵员动员制度上,其《兵役法》规定以色列实行以“全国动员”“全民皆兵”为特征的普遍义务兵役制度,也招募部分志愿兵,年满18~29岁的男性公民和18~26岁的女性公民,都必须依法服现役,超过服现役年龄而未服现役的男子,必须征召到部队接受数周军事训练,实行义务预备役制度,根据普遍义务兵役制的原则,每个公民在正规部队服现役后,必须转服义务预备役。并对预备役参训的时间有明确规定,预备役人员每年都要征召服役,接受军训,一级预备役人员每年集训42天,二级预备役人员每年集训26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