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2019年扶绥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人员名录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
书 记:罗 彪
副书记:孙国梁
苏 勇(任职至2019年3月)
黄洪燕(女,2019年8月任职)
黄灿升
县委常委
罗 彪
孙国梁
苏 勇(任职至2019年3月)
黄洪燕(女,2019年8月任职)
黄灿升
徐开君
黄海瀚(任职至2019年3月)
陈 英(女,任职至2019年1月)
黄 悦(女,2019年4月任职)
邓文杰
黄建辉
冯精敏
吴 乔
黄海生
蓝 天(挂职,2018年4月任职)
陈 蒙(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人大常委会
主 任:黄剑克
副主任:程文荣
李玉英(女)
饶桂胜
扶绥县人民政府
县 长:孙国梁
副县长:黄海瀚(任职至2019年3月)
黄建辉(2019年3月任职)
陈 英(女,任职至2019年1月)
黄 悦(女,2019年4月任职)
陶 亮(挂职)
蓝 天(挂职)
冯艺刚
梁 媚(女)
谢耀勋
张虎严(挂职)
何永恒
政协扶绥县委员会
主 席:李奇芳
副主席:甘有潭
玉植保
凌德重
陈春红(女)
中共扶绥县委办公室
主 任:黄建辉(任职至2019年3月)
陈 蒙(2019年3月任职)
中共扶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 记:邓文杰
扶绥县监察委员会
主 任:邓文杰
中共扶绥县政法委员会
书 记: 吴 乔
中共扶绥县委组织部
部 长:冯精敏
中共扶绥县委宣传部
部 长:陈 英(女,任职至2019年1月)
黄 悦(女,2019年4月任职)
中共扶绥县委统战部
部 长:黄海生
扶绥县人民武装部
部 长:徐开军
政 委:李星杰(2018年6月任职)
扶绥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主 任:莫新鸿
扶绥县人民代表大会法制与内务司法委员会
主任委员:温秉璋
扶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农村与
环资城建工作委员会
主 任:周玉梅(女)
扶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科文卫与
民族工作委员会
主 任:梁汉坚
扶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
主 任:严学恩
扶绥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主任委员:苏叶飞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 任:方红圣
扶绥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挂牌单位)
主 任:黄清武
政协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黄振海
扶绥县政协经济科技文化联谊委员会
主 任:郁超云
扶绥县政协调研和委员联络委员会
主 任:谢少强(任职至2019年6月)
梁新勇(2019年6月任职)
扶绥县政协学习提案法制委员会
主 任:钟金贤
中共扶绥县委机要局
局 长:甘娥飞(女)
扶绥县信访局
局 长:韦伟荣(任职至2019年3月)
李木凡(2019年3月任职)
中共扶绥县委党史研究办公室
主 任:吴文涛
扶绥县档案局(挂牌单位)
局 长:程绍蕾(任职至2019年3月)
胡国峰(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档案馆
馆 长:程绍蕾
扶绥县绩效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 韦洪华(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督查考评局
局 长: 韦洪华(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委书记、局长:玉堪宁
中共扶绥县委党校
校 长: 苏 勇(任职至2019年3月)
黄洪燕(女,2019年9月任职)
常务副校长:陆作岩
中共扶绥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挂牌单位)
书 记:葛树德
扶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马全华
共青团扶绥县委员会
书 记:赵春玉(女)
扶绥县老干部局(挂牌单位)
局 长:覃伟夫
中共扶绥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黄广顺
扶绥县妇女联合会
主 席:凌 娟(女)
扶绥县总工会
主 席:程文荣(兼,任职至2019年3月)
甘有潭(兼, 2019年4月任职)
党组书记、副主席:徐 鹏(2019年1月任职)
扶绥县教育局
局 长:韦永亮(兼党组书记)
扶绥县科技局
局 长:方纯文(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局 长:吴旭山(兼党组书记,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旅游局
局 长:田 甜(女,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
局 长:田 甜(女, 2019年3月任职至2019年9月)
钟永芳(女, 2019年9月任职)
扶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局 长:卢国坚(兼党组书记,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局 长:卢国坚(兼党组书记,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医疗保障局
局 长:罗佳震(兼党组书记,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新闻中心
主 任:李志和(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融媒体中心
主 任:何旭亮(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主 席:周寅生
扶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 长:黄兆驶(兼党组书记,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卫生计生监督所
所 长:汪剑强
扶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 任:廖超华
扶绥县人民医院
党委书记:陈楚红(女)
院 长:黄福生
扶绥县妇幼保健院
院 长:梁国彪
扶绥县中医医院
院 长:梁春才
扶绥县红十字会
专职副会长:吴建峰
扶绥中学
校 长:马国珍(任职至2019年9月)
陆海富(2019年9月任职)
扶绥二中
校 长:陆海富(任职至2019年9月)
莫建光(2019年9月任职)
扶绥县职业技术学校
校 长:邓宪达(任职至2019年9月)
韦忠华(2019年9月任职)
扶绥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局 长:何灿宗
扶绥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主 任:马锦平(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大数据发展和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挂牌单位)
主 任:黄锋杰(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人民政府调解处理土地山林水利纠纷
办公室
主 任:方坚平(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民政局
局 长:吴日伟(兼党组书记)
扶绥县国土资源局
局 长:凌云川(兼党组书记,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自然资源局
局 长:凌云川(兼党组书记,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不动产登记局
局 长:凌云川(兼)
扶绥县法制办公室
主 任:唐盛宁(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主 任:韦彩武(女)
扶绥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何耀杰(任职至2019年6月)
赵成孝(2019年6月任职)
扶绥县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主 任:陆忠任(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挂牌单位)
主 任:陆忠任(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韦文家
扶绥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主 任:马芳洲(女,任职至2019年4月)
扶绥县老龄工作服务中心
主 任:陈华勇(2019年5月任职)
扶绥县残疾人联合会
理事长:陈承龙(任职至2019年5月)
甘绍慧(2019年5月任职)
扶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挂牌单位)
局 长:梁新勇(任职至2019年3月)
杨海笑(女,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民族宗教服务中心
主 任:杨海笑(女,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工商联合会
主 席:李淑珠(女)
扶绥县公安局
党委书记、局长:谢耀勋
政 委:何兆兰(女,任职至2019年3月)
梁世军(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李惠东(女)
扶绥县人民法院
院 长:李子政(兼党组书记)
扶绥县司法局
局 长:腾勇胜(兼党组书记)
扶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局长、党委书记:杨修平(任职至2019年3月)
莫红明(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市政管理局
局 长:莫红明(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市政服务中心
主 任:汪浅静(2019年5月任职)
扶绥县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
局 长:农建福(兼党组书记,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发展和改革局
局 长:黄保瑜(兼党组书记,任职至2019年3月)
玉植康(兼党组书记,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物价局
局 长:黄继艺(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粮食局
局 长:甘永福(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挂牌单位)
局 长:甘永福(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投资促进局
局 长:冯莉妍(女,兼党组书记)
扶绥县商业和服务发展局
局 长:李妹香(女,兼党组书记,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空港管委会
主 任:汪业建(任职至2019年3月)
韦永才(2019年4月任职至 2019年12月)
扶绥县统计局
局 长:甘绍慧(兼党组书记,任职至2019年3月)
何时宏(兼党组书记,2019年3月任职)
国家统计局扶绥调查队
队 长:滕寿华
扶绥县环境保护局
局 长:刘义志(任职至2019年3月)
崇左市扶绥生态环境局
局 长:刘义志(2019年3月任职至2019年9月)
扶绥县农业局
局 长:罗佳震(兼党组书记,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农业农村局
局 长:黄兆史(兼党组书记,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林业局
局 长:朱茂胜(兼党组书记)
扶绥县水利局
局 长:黄文涛(兼党组书记)
扶绥县水库移民局
局 长:钟永芳(女,任职至2019年6月)
扶绥县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
主 任:钟永芳(女,2019年6月任职至2019年9月)
何良艳(女, 2019年12月任职)
扶绥县气象局
局 长:王 达
扶绥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局 长:黄智恒(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地震局
局 长:李国栋(任职至2019年6月)
扶绥县地震监测预报中心
局 长:李国栋(2019年6月任职)
扶绥县科学技术协会
主 席:陈 静(女)
扶绥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
主 任:何时宏(兼党组书记,任职至2019年3月)
罗永杰(2019年9月任职)
光西林场
场 长:李静波
西长华侨林场
场 长:陆能飞
渠黎华侨林场
场 长:邓武增
扶绥县工业贸易和信息化局
局 长:徐 鹏(兼党组书记,任职至2019年1月)
扶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局 长:杨修平(兼党组书记,2019年4月任职)
扶绥县交通运输局
局 长:岑智能(兼党组书记)
扶绥县审计局
局 长:黄艺刚
扶绥县公路管理局
局 长:蒙甲孟
扶绥县糖业发展办公室
局 长:卢安光
扶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局 长:黄创广(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应急管理局
局 长:黄创广(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局 长:陈良杰(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供销联社
主 任:何剑严(2019年7月任职)
扶绥县城镇集体工业联社
主 任:韦忠斌
中国邮政扶绥分公司
总经理:刘 凌
扶绥县东罗矿区管理中心
主任、工委书记:梁云全
扶绥县财政局
局 长:卜国光(兼党组书记,任职至2019年9月)
林海青(2019年9月任职)
扶绥县税务局
党委书记、局长:农 坚
扶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局 长:黄 淞(兼党组书记,任职至2019年3月)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局 长:黄 淞(兼党组书记,2019年3月任职)
扶绥县烟草专卖局
局 长:罗 兵
扶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局 长:陆雄柏(兼党组书记,2019年3月任职)
龙头乡
乡党委书记:梁团团
乡 长:卢 苇
人 大 主 席:黄英强(任职至2019年3月)
新宁镇
镇党委书记:黄 巧(任职至2019年8月)
农 杰(2019年8月任职)
镇 长:农 杰(任职至2019年8月)
李国良(2019年9月任职)
人 大 主 席:陆雄柏(任职至2019年3月)
黄英强(2019年3月任职)
岜盆乡
乡党委书记:程建毅
乡 长:韦时理(任职至2019年8月)
韦志阳(2019年9月任职)
乡人大主席:方纯文(任职至2019年3月)
李建新(2019年4月任职)
渠黎镇
镇党委书记:陈 蒙(任职至2019年4月)
刘 权(2019年4月任职)
镇 长:刘 权(任职至2019年4月)
廖 翠(女,2019年4月任职)
人 大 主 席:韦志扬(任职至2019年10月)
梁 宁(2019年10月任职)
渠旧镇
镇党委书记:李植棉
镇 长:吕国影
人 大 主 席:潘晓星
东罗镇
镇党委书记:农时羡
镇 长:李增华
人 大 主 席:陈华勇(任职至2019年4月)
玉剑锋(2019年4月任职)
柳桥镇
镇党委书记:陆永军(任职至2019年4月)
张全官(2019年4月任职)
镇 长:李国良(任职至2019年9月)
钟伟彬(2019年10月任职)
人 大 主 席:桂荣泽(任职至2019年4月)
梁金宁(2019年4月任职)
东门镇
镇党委书记:韦林志
镇 长:黄姗姗(女)
人 大 主 席:赵克林(任职至2019年3月)
赵海鹏(2019年3月任职)
山圩镇
镇党委书记:张全官(任职至2019年4月)
陆永军(2019年4月任职)
镇 长:蓝标长
人 大 主 席:李艳阳(女,任职至2019年3月)
何学荣(2019年3月任职)
昌平乡
乡党委书记:黄丽燕(女)
乡 长:陆 梧
人 大 主 席:程志福(任职至2019年9月)
冼平华(2019年9月任职)
中东镇
镇党委书记:蒙永明(女)
镇 长:桂荣泽(2019年4月任职)
人 大 主 席:陆民静(任职至2019年3月)
黄桂娟(女,2019年4月任职)
重要文件选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3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已于2020年1月7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陈 武
2020年1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志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志书、年鉴及地方史的组织编纂、指导管理与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志书、年鉴和地方史。
本办法所称志书包括地方志书、部门志、行业志、专题志等。
本办法所称年鉴包括地方综合年鉴、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方志工作机构主导、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编修地方志的工作机制,健全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队伍建设,把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地方志工作条件。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自治区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自治区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拟定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上级地方志工作规划,拟定本级地方志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六条 自治区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直驻桂、自治区驻各地单位,应当按照本级和所在地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地方志编纂任务并接受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志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情况。
第八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综合年鉴一年一鉴,公开出版。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地方志资料年报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年报制度报送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以及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报送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收集到的资料以及编写的地方志文稿,不得损毁。工作人员不得将收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或者将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
第十条 地方志的编纂内容和过程应当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编纂工作的意见、建议。
地方志编纂工作涉及有争议的重要事项的,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学者或者有关组织、人士的意见,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编纂地方志时,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兼职编纂人员应当参加编纂业务培训。地方志文稿涉及少数民族、宗教内容的,应当有相关的少数民族人士、从事少数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人员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或者加入虚假资料。
第十二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宪法以及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客观、系统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体例格式正确;
(四)文字表述准确、简练;
(五)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规范、标准;
(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地方志主编、总纂等责任制度。
自治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制定全区统一的地方志评议及审查验收制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地方志文稿经评稿和修改后,按照下列规定审查验收:
(一)以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审查验收;
(二)部门志、行业志、部门年鉴、行业年鉴,由主持编纂工作的部门、行业组织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进行审查验收;
(三)乡镇志由主持编纂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进行审查验收;
(四)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编纂的志书,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指导下,由主持编纂的机构进行审查验收。
地方志的编纂单位应当按照审查验收意见对地方志文稿涉及的重大质量问题进行修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五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六条 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三个月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和上级方志馆、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无偿提供馆藏书。
第十七条 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立足地情、突出特色、服务社会的原则,逐步建立方志馆。鼓励有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建立方志馆。
方志馆应当具备收藏保护、展览展示、编纂研究、专业咨询、信息服务、宣传教育、文化交流等功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志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信息化建设规划,完善地方志资源公共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建立数字方志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等单位的交流与合作,拓展地方志使用途径,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历史借鉴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方志馆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阅览、摘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方志馆或者地方志工作机构捐赠地方志文献资料。对具有收藏价值的文献资料,收藏单位可以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给予其对存藏资料查阅利用的优先权,并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二条 在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志工作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和自治区地方志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地方志工作人才库和人才引进、培训、激励等制度,可以采取聘用、项目合作、志愿服务等方式,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地方志工作人才队伍。
第二十四条 参与地方志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并可以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获得稿酬或者报酬。
从事地方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报送地方志资料;
(二)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督促检查意见;
(三)拒不接受涉及地方志质量问题的审查验收意见;
(四)提供虚假地方志资料;
(五)不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确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编纂出版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建议本级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故意在地方志中加入虚假资料;
(二)地方志经审查验收后,擅自修改其内容;
(三)违反规定将搜集到的资料和编写的地方志文稿据为己有;
(四)将地方志文稿作为个人著作发表;
(五)故意损毁地方志资料或者文稿。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08年7月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做好我县亲商安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扶办发〔2019〕3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区市直驻我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做好我县亲商安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
关于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做好我县亲商安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崇左市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亲商、安商长效机制,促进投资发展软环境持续改善,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扶办发〔2018〕47号)等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着力解决我县政商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建设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形成坦荡真诚、清白纯洁、交往有道、良性互动的“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充分调动广大企业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二)基本原则
强化问题导向。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着力解决我县政商关系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努力消除政商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注重亲商、安商工作实效。
强化责任担当。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敢于负责,树牢亲商、安商意识,带头践行“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工商界人士要遵纪守法,讲诚信、守商规、走正道,大力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强化机制建设。注重建章立制,完善政企互动机制,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创新服务企业机制,加快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亲商、安商长效机制。
强化社会协同。坚持县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工商联、商(协)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畅通政企联系渠道
(三)构建政企工作联系机制
建立完善政企沟通渠道,制定县四家班子领导联系企业分工表,要求相关责任领导每季度到对应服务的企业考察调研不少于1次,并将听取到的企业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对应责任单位整改落实。责任单位要定期将整改落实的情况书面汇报给相关责任领导,责任领导要做好督促工作。形成高效便捷的企业意见、建议收集反映、领导批示、部门办理、督查反馈工作机制。县委常委会力争每季度听取一次县四家班子领导服务企业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企业所反映的重大问题和需求。(牵头单位:县服务企业办;配合单位:县工商联、县工信局、县投促局、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管委会、广西山圩产业园管委会、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管委会等单位)
(四)积极搭建政企沟通平台
1.推荐优秀企业家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支持企业家参政议政。(牵头单位: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配合单位: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管委会、广西山圩产业园管委会、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管委会、县工商联、县投促局等单位)
2.县委、县人民政府通过每年召开政企联席会、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搭建政企沟通桥梁,听取企业意见、建议,了解企业生产情况,帮助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牵头单位:县投促局;配合单位: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管委会、广西山圩产业园管委会、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管委会、县服务企业办、县工商联、县工信局等单位)
3.党委、政府研究经济工作的相关会议可邀请企业和商(协)会代表参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及商(协)会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牵头单位:县工商联;配合单位: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管委会、广西山圩产业园管委会、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管委会、县投促局、县林产办等单位)
三、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五)严守政商交往底线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与工商界人士相互交往中,应当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严守交往底线,要做到“四个严禁”:严禁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损害企业合法利益;严禁收受企业财物,接受企业及其负责人邀请,违反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或者接受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在企业中兼职任职,领取报酬;严禁配偶、子女等亲属违反规定在企业牟利。(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工商联等单位)
2.工商界人士要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主动做到“四个自觉”:自觉坚定理想信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利益输送,自觉防止不当干政。(牵头单位:县工商联;配合单位:县服务企业办、县工信局、县投促局等单位)
(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工商界人士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党政机关部门要担负起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主体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担负起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监督责任;各级司法、执法机关应当依法打击侵害政商关系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委;配合单位:县委督查室、县人民政府督查室、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等单位)
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七)建立规范高效的监管机制
1.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清除多重多头执法,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市场协同监管,完善执法行为事中、事后监督问责机制,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牵头单位:各涉企行政执法部门)
2.规范业务行为,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十不得”:一是不得借用企业资金,或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款项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二是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三是不得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四是不得强制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学习培训;五是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六是不得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七是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八是不得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九是不得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十是不得有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各涉企行政执法部门)
(八)健全企业举报投诉处理机制
1.加快建立“统一受理、按责承办、强化监督、限时办结”的企业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在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立优化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负责受理涉及全县营商环境建设、企业投诉举报,负责案件的核查分析、转办督办和定期通报,承担重大影响案件办理的组织协调、跟踪督办和反馈工作,定期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投资投诉办理情况。(牵头单位: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各级涉企部门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信息,接到企业和群众对损害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牵头单位:县政管办、各涉企行政审批部门;配合单位:县服务企业办、县投促局等单位)
(九)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
对新引进的项目,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承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体现并执行。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产值、税收等达到了约定投资条件的,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报,县财政局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兑现补贴或奖励,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规划调整或者政策改变等理由单方违约、毁约。(牵头单位: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发展和改革局;配合单位: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五、服务支持企业发展
(十)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机制
在县三大园区内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机制,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代办服务,指定服务企业专员全程代办各种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代办服务中应缴纳的费用由委托方自理。(牵头单位:县政管办、广西中国—东盟青年产业园管委会、广西山圩产业园管委会、中国—东盟南宁空港扶绥经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各涉企相关单位)
(十一)制定服务企业专员制度
制定服务企业专员制度,按制度要求对本辖区内现有企业均设置一套服务机构,实行领导挂点联系企业工作机制,并成立专门服务小组、指定服务企业专员,做到服务人员固定、服务内容明确、服务过程可监督、服务成效可评价,实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明确挂点服务领导、专门服务小组、服务企业专员、督导单位(服务企业办)及督导联系人的服务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服务企业工作,优化亲商、安商环境。(牵头单位:县服务企业办、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
(十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协调服务机制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推进项目实施,支持企业发展,及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县四家班子领导协调推进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联系表,明确责任领导和部门,强化协调服务。(牵头单位: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十三)创新亲商、安商监督评价机制
1.各级行政执法、审批部门应邀请商(协)会及企业代表担任社会监督员,监督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牵头单位:县政管办;配合单位:县住建局、县工商局等各涉企行政执法单位)
2.建立完善企业成本监测调查机制,定期监测分析和掌握我县企业投资运行成本情况,研究提出降本增效的改进措施。(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扶绥调查队;配合单位:县服务企业办、县工信局)
六、营造“亲”“清”文化氛围
(十四)培育“亲”“清”政商文化
开展全民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的廉洁从业教育、工商界人士的廉洁从商教育,加强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强化廉洁典型示范引导,形成廉荣贪耻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县纪委、县监察委、县委组织部)
(十五)强化舆论宣传引导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政商协力促进经济发展的先进典型,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提高服务意识,当好支持企业发展的“店小二”;引导企业家树立崇高理想信念,追求卓越,敢为人先,形成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工商联等单位)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月31日印发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扶办文〔2019〕8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和县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区市直驻我县各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绥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9日
扶绥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崇左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自治区百日攻坚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解决我县营商环境中暴露出的问题和短板,营造更加优良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19年2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关注的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报建、不动产登记、获得电力、用水报装、用气报装、获得信贷等营商环境7项重点指标,聚焦我县营商环境的短板和不足,聚焦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痛点、堵点,全面查找问题和差距,采取针对性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各类事项办理环节,精简材料数量,压缩办理时间,力争7项重点指标达到全区一流水平,促进全县营商环境整体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企业开办指标百日攻坚行动
着力解决公章刻制企业数量少、公章刻制时间长、涉税事项办理环节多、部门间数据实时交换共享难等问题,实现企业开办所涉及的企业登记、印章刻制、发票申领办结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办理环节优化至3个,申请材料精简至1项。(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税务局,各园区管委会)
(二)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报建指标百日攻坚行动
加大清理规范审批服务事项,取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以及没有法定依据的保证金、押金、保险、市容规费收缴、资金到位证明等施工许可前置事项。设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服务窗口,办理2个以上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推动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及备案等事项并联办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调整到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实现备案类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环节优化至11个,申请材料精简至34项,办理时限压缩至50个工作日内; 核准类工程建设项目办理环节优化至13个,申请材料精简至49项,办理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工信局、公安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文旅体广局、林业局、人防办、气象局、地震局,扶绥生态环境局、扶绥供电局,县自来水厂,各园区管委会)
(三)开展不动产登记指标百日攻坚行动
除历史遗留问题、继承(受遗赠)、居民独栋建筑、商铺、车位等类型的转移登记和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外,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已有“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的转移登记、实体经济企业不动产登记、抵押权首次登记办结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办理环节优化至3个,申请材料精简至4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税务局、大数据和公管办,各园区管委会)
(四)开展获得电力指标百日攻坚行动
县本级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水电气”业务受理专窗,开展水电气报装和相关行政审批业务“一事通办”工作。水电气报装涉及的“红线”规划许可、绿地树木审批、施工许可、道路挖掘许可等行政审批实行“一窗受理、一次收件、同步审批”,全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力争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供电企业要建立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和服务跟踪制度,加强互联网办电平台建设,提升电力接入效率。推动各供电企业将低压用户和高压用户办理环节分别优化至2个和3个;实现低压用户和高压用户申请材料分别精简至2项和3项;实现所有用户用电报装不超过1个工作日;居民用户接电用时不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低压用户接电用时不超过6个工作日,10千伏高压单电源用户接电用时不超过11个工作日,10千伏高压双电源和35千伏及以上用户接电用时不超过17个工作日(以上时间不含配套工程建设时间)。(牵头单位:县工信局;配合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大数据和公管办,扶绥供电局)
(五)开展用水报装指标百日攻坚行动
优化县城范围内基建(施工)用水、永久性用水、增加用水量(增容)的报装办理,大幅压减供水企业内部报装环节、申请材料和报装时间。实现用水报装办理环节优化至2个,申请材料精简至1项,办理时间压缩至4个工作日内;无外线工程的企业用户报装项目设计施工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外线工程长度≤50米)的企业用户报装项目设计施工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大数据和公管办、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各园区管委会,县自来水厂)
(六)开展用气报装指标百日攻坚行动
依托“水电气”业务受理专窗,进一步压缩用气报装工程行政审批时限。各供气企业在受理接气申请前,为用户提供技术服务、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接气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因素。对具备安全供气接入条件的市政中低压非居民用户,报装环节优化至3个,申请材料精简至1项,无户外管线工程的用户报装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有户外管线工程的用户报装办理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无户外管线工程的项目设计施工通气原则上不超过6个工作日,有户外管线工程(外线工程长度≤30米)的项目设计施工通气原则上不超过11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县住建局;配合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大数据和公管办、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各园区管委会,各供气企业)
(七)开展获得信贷指标百日攻坚行动
推动不动产抵押登记中心与银行系统线上直联,实现涉信贷不动产抵押登记由银行端发起申请和打印权证,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一次不用跑”。指导各银行机构以自治区电子数据共享和交换平台提供数据库接口为基础,获得企业或个人授权后可查询企业证照、资产、纳税、涉诉、生产许可和水、电、气等相关信息,所调取的材料可作为贷款调查审查凭证,大幅减少客户申贷材料数量,提高业务效率。各商业银行要细化完善信贷业务限时办结制度,实行申贷材料统一公告、一次告知和一次补齐制度,推广“线上办贷”和“无纸化”办贷,推动各类型信贷业务获贷时间明显压缩。推动资产评估、融资担保、公证、审计等涉信贷中介行业出台限时办结制度。实现小微企业 1000万元以下额度抵押贷款办理环节优化至4个,申请材料精简至6项,办理时间压缩至8个工作日内。其他贷款业务办理比照小微企业1000万元以下额度抵押贷款业务进行整改,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办理时间均要明显减少。(牵头单位:县金融办;配合单位:县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大数据和公管办,扶绥生态环境局,各园区管委会,各银行机构)
四、行动步骤
(一)对标自查阶段
2019年3月10日前,各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对标本方案确定的7项重点指标攻坚目标任务,主动调研,开展自查,从办理环节、申请材料、办理时间3个方面查找差距,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送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攻坚落实阶段
2019年5月31日前,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时间节点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千方百计完成攻坚目标任务。
(三)检验巩固阶段
2019年6月30日前,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巩固攻坚成果,确保7项重点指标全部达到全区一流水平。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作为党政“一把手”工程来抓,主要领导负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7项重点指标的牵头部门要负责组织推进各专项百日攻坚行动,细化目标任务,提出实现路径,加强监督指导;各配合部门要坚决协同落实好相关攻坚措施,形成推动营商环境优化的强大合力;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要落实工作主体责任,认真执行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强化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人力保障,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强化工作机制
各园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建立工作台账,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定期报送工作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明确一名专人负责,每月10日前将相关工作推进情况报送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监督考核
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督导专责小组要制定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督导工作方案,开展专项督查;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调研问效专责小组要出台调研暗访工作方案,对相关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县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宣传专责小组要组织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部门做好正反面案例宣传报道;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绩效考评专责小组要把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纳入县有关部门绩效考评;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评价监测专责小组要做好数据采集,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评价等多种方式,科学评估查证营商环境提升效果;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专责小组要会同县纪委监察委、县委组织部制定实施营商环境工作问责激励办法,对工作开展不力、进度缓慢、工作成效不达标的部门和企业以“红黑榜”、新闻曝光等形式在全县进行通报,并随时启动约谈机制;对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和严重破坏营商环境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问责;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并作为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3月9日印发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扶办发〔2019〕10号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和区市直驻扶绥各有关单位:
《扶绥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扶绥县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厅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我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乡镇以上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县委工作机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施策,坚决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争创全区县域经济发展示范县,争当全区县域经济排头兵,打造“南宁卫星城”,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使之具备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能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督促、支持本级党委班子成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县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主持召开1次县委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乡镇党委每年至少主持召开2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及班子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同级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其安全生产职责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督促、支持本级政府班子成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县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1次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1次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落实各乡镇安全监管职责,明确承担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或人员,建立健全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其他领导干部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和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由担任本级党委委员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任安全生产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督促、支持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每季度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例会,通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扎实、有序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负责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
(四)组织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建立健全本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考核考察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制度。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和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委、县人民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每年由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巡查重要内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制度。每年由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对乡镇党委和政府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四条 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述职制度。在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五条 县委组织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信息公开制度。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表现突出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安全生产履职考核结果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相关规定,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二十二条 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对因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事故调查结论,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已经全面履行本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存在本细则第十九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纪委监察委、县委组织部等有关单位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商县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扶办发〔2019〕11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区、市直驻扶绥有关单位:
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扶绥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扶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
扶绥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10号)精神和2019年4月10日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到扶绥县开展部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信息系统业务办理试点运行调研座谈会上明确扶绥县为全区开展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试点县(区)之一。为切实做好我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准确把握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深挖制度潜力,创新政策措施,依法合理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充分体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优待。
二、政策措施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适用以下政策。退役士兵提出社会保险申请时间截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前申请但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可以继续办理,原则上不受理2019年12月31日后提出的申请。
(一)符合条件的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 (欠缴、断缴年限小于本人军龄年限的,按照欠缴、断缴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自治区、市、县四级承担。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各级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 110号)施行之日(2019年6月5日)前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建立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经办机制
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原安置单位 (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 (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二)认真做好申请查验
申请所需材料:
1.服役相关材料:(1)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2)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以上两项材料,档案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2.个人相关材料:(1)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2)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
3.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申请材料后,分期分批进行核查。具体程序为:
1.安置地、参保地在同一地区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后,将申请表提供给县社保局认定断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反馈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安置地与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后,由县社保局汇总认定断缴月数,并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反馈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及时办理参保缴费
查验工作完成后,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原安置单位 (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补缴工作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到县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完成补缴后,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由其收齐退役士兵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个人缴费部分补助),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无安置单位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由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确认,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由其收齐退役士兵应缴部分费用后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个人缴费部分补助),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交给安置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无安置单位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由财政、社会保险征缴等部门审核确认,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
(四)其他情况
1.退役士兵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安置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参保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做好参保费用结算的对接工作。
2.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先行垫付个人应缴部分,财政部门据实将所需资金划拨给相应部门。
3.中央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延长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超过本人军龄部分缴费所需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行解决。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扶绥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谢耀勋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姜海军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陆雄柏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玉堪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兼)
卜国光 县财政局局长
罗佳震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农 坚 县税务局局长
成 员:李朝芝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马锦平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梁 晖 县委、县人民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项 新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妙玲 县民政局副局长
全小庆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民华 县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李春城 县社会保险事业局副局长
陈小兵 县税务局副局长
李岳金 县人武部政工干事
各乡镇1名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主任由陆雄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李朝芝、马锦平2名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从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税务局等单位抽调组成,负责全县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有关单位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高度重视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地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政策、部署工作。县财政局要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做好资金测算,合理安排资金,足额保障经费,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二)健全工作机制
建立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协调,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成立自治区、崇左市、县级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专班,建立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三)做好政策解读
要合理把握政策解读的节奏和力度,根据统一的政策口径,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引导舆论,广泛宣传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政策信息因失真失实或解读不当误导公众,造成负面影响。对不符合政策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密切沟通联系,掌握其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理解支持。
(四)加强督导落实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县退役士兵保险接续工作专班要建立工作台账,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销号管理。要以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数据为基础,采取电话通知、登门入户等形式,逐一告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确保落实到位。其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要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五)强化帮扶援助
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实施方案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加强工作保密意识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信息敏感,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信息系统保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消除泄密隐患,确保社会保险系统运行安全。要加强对全县符合政策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信息的使用和管理,未经批准,严禁对外提供和共享关于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的工作信息。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在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印发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扶绥县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扶办发〔2019〕12号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县直各企事业单位、区市直驻扶绥各单位党组(党委、支部):
现将《扶绥县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4日
扶绥县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发展的作用,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落实,现就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县委关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以组织振兴促进乡村振兴,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健全完善乡村组织体系,打造过硬带头人队伍,强化人才支撑,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广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发展优势,为扶绥县争创全区县域经济发展示范县,争当全区县域经济排头兵,打造“南宁卫星城”、与全国、全区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新时代扶绥发展新篇章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筑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战斗堡垒
1.优化基层组织体系。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完善党组织设置,加大在农民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扶贫车间”建立党组织的力度,确保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以村级各类组织换届或补选为契机,推动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一肩挑”,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员按照法定程序兼任或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村级配套组织、农民合作组织负责人,提高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中党员的比例。
2.推进党组织带头人队伍优化提升。坚持政治标准,拓宽选人视野,注重从农村致富能手、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大学生村官、乡村医生教师、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职工中选任村党组织书记。开展村“两委”换届“回头看”,以乡镇为单位,逐村摸排分析,及时调整不胜任、不合格、不尽职的村党组织书记。每年县级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集中轮训1次以上,进一步提升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能力水平。实施村级后备干部“雏雁”工程,注重把优秀党员、优秀致富能人纳入村级后备人才队伍,实现每个村都常态化储备有3~5名后备人才,其中正职后备人才不少于1名。建立选派第一书记工作长效机制,实现选派全覆盖。加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队队员的管理,引导工作队队员聚焦主责主业、强化责任担当,确保选派精准、帮扶扎实、成效明显、群众满意。
3.加强农村党员队伍建设。加强农村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广大党员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围绕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需要,以锤炼党性、提高“双带”能力为重点,加强农村党员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全面落实“三会一课”、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有劳动力的党员结对帮扶贫困户等制度。深化“固定党日+”制度,着力把党日活动开到田间地头、基层一线,成为农村党员服务群众的新载体、新常态。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全程纪实工作,规范发展党员程序,加大在青年农民、外出务工人员、妇女中发展党员力度,确保每个村每2年至少发展1名党员。加强农村流动党员管理,通过党支部微信群、QQ群、党员管理APP等新媒体加强与流动党员的沟通交流。做好农村党员积分管理,将评价结果与评先树优、党员民主评议挂钩,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乡村振兴贡献力量。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定期走访慰问农村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推进村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将标准化的原理、方法运用到党建工作中,从最基本的工作抓起,从最基本的要求抓起,开展以制度建设规范化、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化、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化、党建基础资料规范化、党组织设置规范化、活动场所规范化、村级事务决策规范化、支部活动规范化、人才队伍建设规范化、为民服务流程规范化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基层党建“十规范”工程,提升党支部建设质量。坚持抓两头带中间,深化农村基层党组织“星级化”管理,定期评定、动态调整、晋位升级,到2020年底前,全县每年争创15个以上星级村党组织。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倒排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严格落实“一名县级领导干部挂点联系、一家县级以上机关单位包村帮促、一个驻村工作组综合指导、选派一名第一书记驻村推进”“四个一”机制,不提升不脱钩,确保整顿一个,转化一个,巩固一个。
5.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落实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村级集体经济“提质增效”工程,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造血功能”为主攻方向,用好用足上级各项扶持政策,探索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确保到2020年底,所有行政村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统筹现有涉农资金和县领导为民办实事资金,对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困难村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引导各村立足实际,因村施策,大力发展“资源经济”“物业经济”“服务经济”“合作经济”,走多元化发展道路。坚持本土化发展,发挥扶绥优势,注重把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与甘蔗产业、皇鸽养殖、坚果种植、牛羊养殖等特色产业发展和“扶贫车间”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实体化发展,鼓励村民合作社成立专业合作社、企业、工程队、农业服务队、村级网店等经济实体。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清理规范等专项行动,防止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失。
6.强化基层基础保障。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落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服务群众经费、党员活动经费,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标准落实村党组织书记基本报酬,逐步提高村“两委”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屯级干部、正常离任村干部的待遇。进一步用好留存党费,建立党费向基层投入、向一线倾斜、服务党员的使用机制。建立农村基层党组织考核奖惩机制,对星级村党组织给予经费支持,对被评为“脱贫攻坚红旗村”的村“两委”干部进行奖励。建立乡镇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负面清单,同时,要实现组织委员专职抓党建。设立乡镇党建办,每个乡镇配备2名党建组织员,在各村设立党建工作指导站,配备党建专员,增强基层党建工作力量。扎实推进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规范化建设,按照“规范+特色”的目标要求,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全县每年新建、改(扩)建15个以上的村级活动场所,设置“一厅六室”等功能室,配套“五个一”等设施,确保到2021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面积均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充分发挥服务功能。
(二)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打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中坚力量
1.充实干部队伍力量。坚持按编制员额及时补充乡镇干部,乡镇总体空编的,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应积极支持乡镇在编制员额内及时补充人员。进一步规范乡镇公务员考录和事业人员招聘工作,乡镇公务员招录和事业人员招聘数量、职位条件、专业需求等,应认真听取乡镇意见,选拔真正适合乡镇工作需要的优秀人才。继续探索免笔试直接面试考核入编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事业人员。艰苦边远乡镇可拿出一定比例岗位,采取明确报考人员户籍或生源地、降低开考比例、放宽学历和专业限制等办法,适当降低乡镇公务员和事业人员进入门槛,破解“招人难、留人难”的问题,确保基层有充足的力量投身乡村振兴工作。
2.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在领导职数范围内及时配齐乡镇领导班子。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充分考虑乡镇领导班子的知识、能力及年龄结构等实际需要,注意选配熟悉党务、经济管理、现代农业、村镇规划、社会管理等知识的干部,注意选拔优秀年轻干部,适当保留一部分履职尽责、踏实干事、经验丰富、年富力强、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干部,努力使乡镇领导班子形成年龄、经历、专业、性格气质互补的合理结构。注重选拔政治素质过硬、能够驾驭全局、党建工作责任意识强、熟悉农村基层工作、善于抓班子带队伍、公道正派、胸襟开阔、严以律己的优秀干部担任乡镇党政正职。重视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中本地成长干部和交流干部的合理配比,适当保留在本乡镇成长、熟悉当地情况的干部进入乡镇领导班子。注重从优秀选调生、村党组织书记、大学生村官、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中选拔乡镇领导班子成员。
3.提高干部能力素质。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将乡镇干部教育培训纳入年度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培训经费要列入财政年度预算进行安排。推进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向乡镇延伸倾斜,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在注重培训乡镇领导干部的同时,为普通乡镇干部提供更多教育培训机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全员培训乡镇干部,确保乡镇干部每年参加各类学习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注重实践锻炼,有针对性地安排乡镇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到上级机关、发达地区、专业部门、产业园区、国有企业等挂职锻炼。有计划地择优选派县直机关单位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引进人才、后备干部到乡镇任职、挂职或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
4.严格干部管理监督。坚持从严从实管理,健全乡镇干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工作、考勤、值班、病事假等相关制度。严格控制对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票否决”事项。完善乡镇干部考核激励机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要与乡镇干部的奖惩、职务调整等挂钩。保持乡镇干部队伍相对稳定,非特殊情况,乡镇党政正职不能同时调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任期内一般不得调动和调整,确因工作需要在任期内调动和调整的,应适当控制其调动和调整人数。县级机关不得以跟班、顶岗、抽调、学习等名义长期借调乡镇干部,确因工作需要短期借调的,需征得借调人员所在乡镇同意,经县委审批同意,严格按组织程序办理。
5.强化正向激励保障。在提拔任用、交流重用、职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乡镇干部。加大县直单位与乡镇之间的领导干部交流力度。适当提高乡镇干部待遇,坚持事业留人与待遇留人并重,结合建立健全干部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适当提高乡镇干部待遇。严格落实乡镇工作岗位补贴政策,确保补贴按时足额发放。放宽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条件。改善乡镇干部工作、生活条件。妥善解决乡镇干部的吃住问题,抓好乡镇机关食堂、宿舍、图书室、文体活动室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乡镇干部加班、值班、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工作需要。认真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关注乡镇干部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保证乡镇干部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关心乡镇干部工作和个人情况变化,认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对职务有变动、思想有波动、家庭有变故、群众有反映、本人有困难的乡镇干部做到随时谈、及时谈,认真听取利益诉求,帮助纾解情绪压力。对长期在艰苦边远乡镇任职的干部,有计划地进行组织交流,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尽量调到一地工作。
(三)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人才支撑
1.加强乡土人才培养。探索制定乡土人才技能评价标准,组织开展乡土人才专项能力认定,做好职业农民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开展农民企业家、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农村种植高手、养殖能手和能工巧匠等乡土人才摸底调查,建立乡土人才信息库。将乡土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培训工程,通过远程教育、集中培训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促进乡土人才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
2.实施人才回归工程。鼓励扶绥籍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落实融资服务、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围绕乡村产业振兴、生态振兴、文化振兴,每年组织各行业、各领域专家人才到农村基层服务。
(四)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1.以党建引领社会治理创新工程。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全面落实“四议两公开”制度,确保农村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都要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加强村级民主监督。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等,形成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的多层次基层协商格局。探索“党建+乡贤”模式,支持在乡镇党委领导下,成立乡贤会,引导新乡贤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公益活动、矛盾纠纷调解等活动,进一步为乡村振兴集聚人气、汇聚人脉、凝聚人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以党建引领乡村生态文化旅游工程。深化“党建+旅游”发展模式,把党建工作与乡村旅游有机结合起来,党建工作和旅游产业发展两促进、双提升。坚持“支部建在景点上”,通过单独组建、联合组建等方式在景区建立党支部,以党建工作服务和引领旅游经济发展。在景区设立“党员示范店”“党员驿站”“党员先锋岗”,引导党员亮明身份,树立党员良好形象。
3.以党建引领“一户一薪”工程。发挥驻外流动党支部和乡贤会“外引内联”作用,广泛发动外出务工创业人员返乡创办“扶贫车间”。积极在“扶贫车间”建立党组织,注意从优秀员工、骨干分子中培养和发展党员。依托“扶贫车间”开展农村党员大培训,提高农村党员实用技能和致富本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开展“一户一薪”活动,广泛动员群众尤其是贫困户到“扶贫车间”务工,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一户一薪”全覆盖。引导村民合作社通过入股、合资联办“扶贫车间”以及通过出租场地、提供服务等方式实现村集体创收。
4.以党建引领乡风文明建设工程。发挥村党组织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乡风文明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引导党员发挥带头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广“四个好”“美丽乡村”建设“逐林模式”,充分借鉴“支部引领、党群议事、党员带头、群众主体”的经验,打造一批党建引领“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屯。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风文明建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加强农村道德建设,引导村民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广泛开展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等创建活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承优秀家德家风家训文化。
三、组织领导
(一)强化责任落实
各乡镇党委要把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作为分内职责,搞好统筹谋划,加强工作指导,定期研究调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形成工作合力。村党组织要承担起推动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直接责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上级各项决策部署,研究细化具体实施办法,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二)加强督导考核
县委组织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抓好各方面任务的组织协调。要建立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把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情况纳入乡村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加大经常性督促检查力度,通过集中督导、调研指导、观摩交流、抽查暗访等方式,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及时发现影响和制约抓党建促乡村振兴的突出问题,督促抓好问题整改。对因落实责任不力、长期打不开局面导致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滞后的地方,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支持敢于担当作为的农村基层干部放手、放胆干事创业。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乡镇党委要着力打造一批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示范点,发现和培育一批叫得响、立得住、群众公认的先进典型,积极发挥典型引领、以点带面作用。充分利用《今日扶绥》、扶绥党建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大力宣传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先进事迹,营造抓党建促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共扶绥县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