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支部委员会

(三)党的支部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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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设1名副书记。

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担任,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当征得上级党组织同意。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党小组是指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将党员分编成的若干小组。党小组是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一个党支部所划分的党小组不宜过多。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其中至少1名正式党员),设党小组长1人,党小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以由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

党小组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由党支部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设置或者工作形势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对党小组的设置作出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