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处置
组织处置是在坚持党员政治标准和基本条件,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持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的情况下,对在党员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综合考虑其性质、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对存在问题的党员进行的处理方法。
对党员进行组织处置是纯洁党员队伍,保证党员质量的组织手段。
1.限期改正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2.除名处置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2)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https://www.daowen.com)
(3)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4)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5)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6)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党员进行除名处置,一般由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时,应通知本人参加并允许发表意见。
3.党员退党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员退党由党员书面向党支部提出,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通过支部大会宣布除名的决议、退党申请书报上级党委存入人事档案,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目注明退党日期和原因。
对要求退党者,要弄清原因,如平时表现很好,因受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对待而一时激愤提出退党的,党组织既要为其主持公正,又要批评其要求退党行为,经教育引导认识到错误,主动撤回退党申请的,可不作退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