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纪律处分

(二) 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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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处分是党的组织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根据其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组织手段。

1.工作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3)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4)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2.纪律处分的种类

党章规定的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促使其认识错误,引起警觉,防止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违纪党员。

(2)严重警告。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违纪党员提出严重告诫,指出其行为的危害性,责令其认识错误,不得再犯此类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比较严重的违纪党员。

(3)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4)留党察看。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于那些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在作出开除其党籍处分决定之前,给予一定的考察期限,敦促其彻底改正错误的一种党纪处分。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5)开除党籍。是指党组织和党的纪检机关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取消其党籍,将其开除出党的组织的一种纪律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3.其他规定

(1)对预备党员违犯党纪的处分。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2)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此之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对死亡的违纪党员的处分。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4)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4.基本组织程序

给予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以党的纪律处分的基本组织程序是:

(1)对违犯纪律的党员所犯的错误事实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写出审查报告,并同党员本人进行谈话,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

(2)除特殊情况可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外,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的规定,逐级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通知受处分的党员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辩,也允许别人替他辩护。

(3)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处分决定后,应将处分决定和所依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并让他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然后上报。

(4)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的处分以及本人对处分有意见的,批准处分的党组织在审理过程中,应派人同受处分人谈话,听取本人对所认定的错误事实与定性处理的意见,同时对他进行必要的教育。

(5)上级党组织批准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后应当正式下达批复。处分决定下达后,下级党组织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宣布,并通知犯错误的党员。

5.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

(1)改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解散。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