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管理

(三) 管理

1.党组织应当运用党报党刊、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和精神风范。应当经常了解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的生产、工作学习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困难,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参观考察、走访慰问等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https://www.daowen.com)

2.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应当发扬成绩、保持荣誉,发挥好引领带动作用。

3.党内功勋荣誉表彰获得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功勋荣誉表彰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4.党组织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5.党内功勋荣誉表彰的证书及勋章、奖章、奖牌、纪念章,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