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书记、副书记的程序

(二)党的基层 委员会、 纪律检查委员会增补 书记、副书记的程序

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出现缺额,可召开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必要时,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书记或副书记的,主要程序有:

(1)党的基层委员会向上一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的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补选书记或副书记的请示。

(2)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和确定拟补选的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不是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应先增补为委员),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

(3)将拟补选的书记或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分别提交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并印制选票,按照程序进行选举。(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补选结果应由同级党的基层委员会通过)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