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点对象
2026年01月16日
(二)重点对象
党员临终前,党组织应当派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探望抚慰。党员去世后,派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吊唁并慰问其亲属。
主动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家庭,掌握其父母和配偶、子女的经济来源以及养老就医、入学就业等情况,明确专人联系,定期跟踪走访,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对于生活困难尤其是需要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党组织应当加强联系、持续帮扶。因公殉职、牺牲党员的父母和配偶、子女生病就医的,党组织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提供医疗补助或者救助。(https://www.daowen.com)
敬重关爱老党员,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向老党员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有关文件精神,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热情为老党员提供学习教育、文体活动、健康咨询、心理慰藉等服务。对于重病、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的老党员,党组织应当经常上门看望,通过党员义工、志愿服务等方式,给予关心照顾。
主动了解掌握生活困难党员情况,依托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生活困难、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党员信息库,通过社会保障、党内互助等方式,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七一”走访慰问等活动,为生活困难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对于党员因参加重大任务、专项工作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其家庭成员遇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党组织应当及时派人上门看望慰问,帮助解决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