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别形式

(二)类别形式

1.勋章

党中央设立“七一勋章”。“七一勋章”是党内最高荣誉,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杰出贡献、创造宝贵精神财富的党员。

2.荣誉称号

党中央设立的荣誉称号,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作出突出贡献、具有崇高精神风范,以及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表现特别突出、事迹特别感人的党员和党组织。

3.表彰

(1)表彰项目。省委和市县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基层党委,可以设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

(2)标准条件。表彰对象应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定理想信念,自觉遵守党章,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同类型的表彰对象,还应具备相应条件:

优秀共产党员表彰对象应当是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正式党员;重点表彰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的党员。

优秀党务工作者表彰对象应当是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作出显著成绩的专职或者兼职党务工作者;一般应从事专职党务工作2年或者兼职党务工作3年以上,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

先进党组织表彰对象应当是模范履行职能职责,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强,出色完成各项任务的党组织;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

(3)表彰频次。党组织一般定期开展集中表彰。省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1至2次。市县党委,省市县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一般每5年2至3次。基层党委集中表彰的时间,由上级党组织作出规定。

(4)数量规模。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

省委派出的代表机关、省级国家工作部门党委,集中表彰优秀共产党员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00名,集中表彰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数量一般不超过50名,集中表彰先进党组织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00个。(https://www.daowen.com)

其他党组织集中表彰的数量,由上级党组织做出指导性规定。

(5)表彰程序。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①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于开展集中表彰1个月前,报上级党委(工委)组织部门备案。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表彰项目、表彰依据、表彰范围、表彰名额、评选条件、工作程序、奖励办法、组织领导等。

②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③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多方面听取党员、干部、群众的意见,征求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政法(包括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卫生健康、信访等部门意见。其中,对双重管理的党组织及党员干部,按管理权限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对党员领导干部,须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④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⑤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个工作日。

⑥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6)表彰方式。开展表彰的党组织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7)及时性表彰。省委和市县党委及其派出的代表机关、国家工作部门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对符合条件的党员和党组织,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及时性表彰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4.纪念章

经党中央批准,省委可以单独或者与省政府等联合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党员颁发荣誉性纪念章。纪念章名称应当冠以体现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特点的限定词,一般不分级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