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妊娠期高血压

3.妊娠期高血压

(1)妊娠高血压的定义:妊娠高血压包括妊娠期高血压、子痫前期/子痫、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妊娠期高血压为妊娠20周后发生的高血压,不伴明显蛋白尿,分娩后12周内血压恢复正常。子痫前期定义为妊娠20周后的血压升高伴临床蛋白尿(尿蛋白≥300 mg/d)或无蛋白尿伴有器官和系统受累,如心、肺、肝、肾、血液系统、消化系统及神经系统等。重度子痫前期定义为血压≥160/110 mmHg,伴临床蛋白尿和(或)出现脑功能异常、视物模糊、肺水肿、肾功能不全、血小板计数<100×109/L、肝酶升高等,常合并胎盘功能异常。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是指妊娠前即存在,或妊娠前20周出现的高血压,或妊娠20周后出现高血压而分娩12周后仍持续血压升高。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即两者并见。妊娠合并高血压的患病率占孕妇的5%~10%,其中70%是妊娠期出现的高血压,其余30%在妊娠前即存在高血压。

(2)妊娠高血压的控制原则:妊娠高血压会显著增加胎盘早剥、脑出血、弥散性血管内凝血、急性肝功能衰竭、急性肾衰竭及胎儿宫内发育迟缓等并发症的发生风险,是孕产妇和胎儿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障母婴安全和妊娠分娩的顺利进行、减少并发症、降低病死率为治疗的主要目的。推荐血压≥150/100 mmHg启动药物治疗,治疗目标为150/100 mmHg以下。如无蛋白尿及其他靶器官损伤存在,也可考虑血压≥160/110 mmHg再行药物干预。需要注意的是,为保证胎盘血流灌注,应避免血压降至低于130/80 mmHg。对于慢性高血压患者,在妊娠前应大力倡导孕前评估,了解血压升高的原因和程度,当以改善生活方式和非药物干预为主。部分患者在松弛情绪,并将摄盐量控制到6 g左右后,血压可降低到150/100 mmHg以下,从而缩短妊娠期间降压药的服用时间,减少药物对胎儿的可能影响。但是对于血压≥160/110 mmHg的患者,不建议受孕。

(3)妊娠高血压的治疗:妊娠合并轻度高血压,存在靶器官损害或同时使用多种降压药物的慢性高血压患者,应根据妊娠期间血压水平进行药物治疗,原则是尽可能少的用药种类和剂量。妊娠合并重度高血压时,应最大程度降低母亲的患病率和病死率,在严密观察母婴状态的前提下,应明确治疗的持续时间、降压目标、药物选择和终止妊娠的指征。妊娠高血压最常用的口服药物有拉贝洛尔、甲基多巴和硝苯地平,必要时可考虑小剂量噻嗪类利尿剂。妊娠期间禁用ACEI和ARB,有妊娠计划的慢性高血压患者,也应停用上述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