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义务劳动概述

二、义务劳动概述

(一)义务劳动的概念

单从劳动二字来说,是指人们改造自然、创造物质财富的活动。从婴儿时期开始,已经可以看到一些最原始的劳动活动。义务劳动,虽然只比劳动多了义务二字,但蕴涵了更大的能量与意义。

义务劳动,也称志愿劳动,是指不计定额、不要报酬、自觉自愿地为社会劳动。《劳动法》第六条是国家对劳动者提倡、鼓励行为的规定。其中首句就是:“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对此,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呢?

《现代汉语词典》对“义务劳动”一词的解释是: “自愿参加的无报酬的劳动。”而“社会义务劳动”是指社会公益活动,具体一点,就是有关卫生环境、抢险救灾、帮贫扶弱等群众性福利事业的义务劳动。这种劳动是完全建立在劳动者的主动性、自觉性的基础上,体现的是劳动者崇高的社会责任感和高尚的品德。它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范围内的法定劳动义务不同。对于社会义务劳动,《劳动法》在其规定中也只是提倡,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作为劳动者,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这取决于劳动者本人的思想境界的高低,是属于道德范畴的问题。而法定劳动义务就复杂多了,它存在于一种权利和无相互转换的关系之中,该尽什么义务,该享受什么权利,《劳动法》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是属于法律范畴的问题。后者与前者最大的不用之处在于,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一种有条件的劳动。它们的区别还在于,社会义务劳动创造是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一种精神文明的成果,而围绕与企业生产进行的劳动则是为企业创造利润。

(二)义务劳动的意义

义务劳动总是涉及方方面面,大至国家,小至家庭。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以及中国梦的实现需要义务奉献牺牲精神;新时代目标任务的实现需要义务奉献牺牲精神;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全体人民发扬牺牲奉献精神;做一个品德高尚的人需要奉献牺牲精神。

义务劳动,是一种精神文化的行为表现,它不可能像物质财富那样通过简单的购买和继承的方式来获得,具有不可转让性。

在社会中,凡事以利益活动为主,以经济发展为先。但社会义务劳动,其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创造物质财富,而是为了营造精神氛围,这对于社会发展而言是更有意义的。一个国家,需要人民自主自发的奉献,需要人民自愿地为国家劳动。

社会义务劳动既然是一种劳动,就必然存在着各种生产要素的合理组织与利用的问题,投入与产出的比较仍然是衡量它有效与否的根本标准。近几年来,各界群众都以不同形式或多或少地参加义务劳动,为社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也必须看到,在开展义务劳动的活动中,确有大量不讲经济效益的现象,影响了义务劳动的综合效果。因此,明确指出社会义务劳动也要讲经济效益,对于引导义务劳动健康发展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在学校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学校义务劳动的意义,却不能代替学生体会义务劳动的含义及其劳动过程中的感受。而现在的学校义务劳动则是试图通过“成果转让”的方法将现成的学校义务劳动内涵和由于劳动成果带来的种种感受,以知识的形式直接转让给学生,部分教育者甚至认为运用这样的方式进行劳动教育,学生就会自然形成对劳动的热爱,并自动转化为自觉的劳动行为。但事实上,这种办法是行不通的。他们忽略了品德形成过程的特殊性,忽略了知识是不可能自动转化为行为的客观性规律。反过来,这种观点又导致学生对义务劳动教育的错误认识,认为义务劳动是在课堂上被动地接受知识,是在教室中完成的,是在书本和教师的说教中“转让”而得的。只要学生听进去了,劳动知识和劳动情感就有了,用不着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实践,以至于学生在形式化的大扫除等活动中,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劳动锻炼,洗涤不了心灵,在学校中的义务劳动的教育效果也就收效甚微了。

义务劳动是学生德育实践的主要形式之一。组织学生参加各种义务劳动,这里的劳动可分为劳动课和校内及校外的适量的义务劳动。近些年来,在学生中出现了厌恶劳动、鄙视劳动人民的现象。学生中出现的奢侈浪费、不珍惜粮食、大把花钱的现象,实质上是脱离劳动、脱离劳动人民的一种倾向。针对这些,加强劳动实践是十分重要的。

习近平在教育方针中强调劳动教育,丰富了教育方针的内涵,“要在学生中弘扬劳动精神,教育引导学生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懂得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道理,长大后能够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这对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