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兼职劳动关系
以前,对于劳动者的兼职行为,一些司法审判机关会以劳务关系对待,以至于一些劳动者在从事兼职活动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等应有的劳动保障待遇。
2008年《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以后,若兼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则认为该兼职属于劳动关系;若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合同也未达成口头协议,那么,则认为该兼职属于劳务关系。
因此,学生在从事兼职活动时,应仔细了解自己与兼职单位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权利义务,最好能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