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前 言

首先,国际私法作为规范国际社会发生的各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对于促进和发展国际经济技术和文化的合作与交流,是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的。但是在早期,国际私法因受封建—属地主义的严重影响,仅有的少数几个国家(如法国、德国等)的有关立法,都十分强调适用自己国家的法律。因而尽管国际私法的宗旨本在于解决各国法律之间的抵触,求得国际民事生活的安全和稳定,却因彼此间国际私法制度的歧异而并不能收到实际的效果。所以,从18世纪中叶起,意大利政治家、法学家孟西尼便倡导通过国际条约制定统一的冲突法,以使各国在法律适用制度上得到协调,但终究受到当时国际社会种种条件的限制,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有真正着手尝试统一的实践,而成效则甚微。

“二战”以后,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家之间经济民事联系的大大加强,一国的国际私法制度是否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比较接近或一致,已成为衡量其国际私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程度的主要标准之一,而且越来越成为各个国家共同追求的目标。

这主要是因为现代国家经济职能的加强,商品生产和销售的日益国际化,各国为谋求自身经济的迅速发展,彼此都不能脱离国际市场而必须处于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之中。不同国家的资金、技术和人员在进入对方的市场时,都要求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这就有力地推动了各个国家为了创造一个更有利于吸收国际资本、技术和人才的环境,都竞相改善自己的国际私法制度,从而迅速地形成种种为国际社会较普遍接受的实践。正是基于对这一趋势的认识,在纪念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成立十周年的学术活动中,作者首次在一个学术报告中,提出了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正在不断加强的观点。事实上,现在国外的许多学者也都有这种共识,并正在讨论这种趋势的性质和意义。20世纪70年代以来,亚洲、非洲、欧洲以及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纷纷颁布在这种认识指导下制定的新的国际私法法典,国际上各种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其中特别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工作积极性越来越高涨,取得的成果也越来越丰富,以及中国为配合改革开放而在不断加强和改进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的同时,在1987年也加入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并陆续缔结或加入或接受了许多重要的国际私法条约,便都是这种趋同化倾向的加强已被广泛承认的具体表现。

其次,本书不但以邓小平同志所作的和平和发展是当代国际社会的两大主要潮流的科学论断为依据,分析了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得以产生的上述最深层的原因,而且进一步强调指出,当代国际私法发展中表现出来的这种趋同化倾向的加强,还与法律文化的交流速度和规模随着国际社会的客观需要的增加和信息资料的传播手段更为便捷有着直接的关系。法律文化的国际交流,对推动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和进步,其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

中华法系本是历史上最古老的法系之一,但因它是在商品经济很不发达的环境中产生的,尽管刑事法律制度早已较完备,民商事法律却很不发达。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中外法律文化的第一次大交流,才传入了民商法;同时,国际私法也被吸收了进来。但当时国家主权既被西方列强宰割侵凌,这种传入和吸收不能不带有极其浓厚的殖民主义色彩。到20世纪中叶,中外法律文化在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在中国取得了伟大胜利之后发生了第二次大交流。这时由于旧中国的“六法全书”被彻底废除,而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又对我采取敌视封锁的政策,这次的交流,主要不过是以苏维埃法律思想为代表的前苏联法律文化的被全面移植入中国,其历史功绩是使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制度得以形成。但是前苏联的法律文化当时是完全建立在斯大林僵硬的计划经济模式的基础之上的,我国当时的经济体制亦深受这种模式的影响,不但国内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很不发达,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开展也极其有限,因而民商法仍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和发展。国际私法虽在20世纪50年代初试图着手建立,也深受前苏联学说中严格的属地主义的影响,基本上不考虑是否需要通过一些较为灵活的制度,以求得内外国法律抵触的协调问题。到1957年以后,国际私法的教学与研究更被完全窒息,直到1978年以后中外法律文化进行第三次大交流。这时国家开始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并且大力推行对外开放政策,为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为了建立一个对国际资本、技术的流入具有吸引力的法律环境,在这次大交流中,才使新中国在认真着手建立民商法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建立起了中国的涉外经济法和国际私法制度。因此,尽管在这次中外文化大交流中,也会有某些消极的东西传入和萌生,但它所已经产生的积极成果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而在将来必将取得新的发展和新的成果,是必须予以充分肯定的。而且可以肯定地说,随着中国经过深入改革而形成的崭新的经济模式的奠定,根植于这种新的经济模式之上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而在其中,中国国际私法亦将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更趋协调和一致,从而更有利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我国广泛的国际经济联系。

再次,作者在阐述中国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应以与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保持同步为基本取向的问题时,明确地指出,本书所称的国际私法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国际私法随着国际社会经济上相互依存关系的加强而将更趋协调或一致。但在民族国家消亡以前,各国民商法的差别不可能完全消灭,国际私法的民族的、历史的、社会的和经济方面的种种差异也就不会完全消灭。而趋同化的途径,既包括在各国国内立法中尽可能吸收那些在法律文化的国际发展进程中,在各国各民族的共同实践中形成的,经过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带有普遍性的规则和制度,也要积极地创造条件参加到国际私法的双边的、多边的、地区的和国际的统一化活动中去。美国一位叫威格摩尔(John H.Wigmore)的法学家早在1921年在提交给美国统一州法大会的一篇文章中就说过:“如果某一个世界会议通过了一个统一的法典,却不包括美国的观点,那么,美国立法者便不得不或者是接受一个外国间讨价还价最后形成的外国的模式;或者是拒绝该统一法律,使美国落后于国际统一体,从而遭致法律分歧与法律冲突的不利的后果。”我们国家既因十几年的改革开放而大大提高了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泱泱大国,在对待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化问题时,亦必须有种远见和卓识。(https://www.daowen.com)

复次,这是一本到目前为止,国内唯一的专门讨论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关系的著作,它在体系和内容上与国内已有的国际私法著作完全不同,它的根本任务不在于介绍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或基本知识。它之所以在第一章不厌其详地系统引述我国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目的是用具体的材料,向国内外读者论证本书在第一章第一节开头部分所提出的“中国国际私法,不但已粗具规模,框架已大体确立,内容已日益丰富,一个为大多数国家认同的比较科学的体系正在形成”的论断,并为下文分析它与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实践保持同步发展态势的地方,指出它还存在的各种与普遍实践不相协调从而有可能妨碍我国国际私法关系迅速发展的缺陷提供材料上的依据。作者认为,尽管我国国际私法的许多制度,都是在对国家实行对外开放以后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在广泛吸收国外先进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但终究由于我们当时的思想解放不够,对商品生产和交换市场的日益国际化的趋势认识得还很不深刻,对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走向即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和统一化问题还缺乏应有的了解,使我国国际私法在立法模式、立法的指导思想以及立法技术等方面难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最后,本书为论述的方便,分上、下两编。上编主要检讨中国国际私法的现状,提出并探讨了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正在加强的观点,并且界定国际私法趋同化的概念、含义和途径。下编则对统一国际私法的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历史和工作成就,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评价。上、下两编的内容,尤其是对我国国际私法发展现状的许多分析和评议,对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走向——趋同化问题的论述,以及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历史发展和工作成就的评价,更是第一次在国内提出和发表。我们认为,力求正确地从学理上解释国家现有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使之得到正确的实施和遵守,固然是法学研究的重要目的,但是总结分析现有法律规则和制度的优点和缺陷,探讨它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生活关系的变化而在进一步的发展中应该采取的正确走向,也是法学研究的另一重要目的。作者正是根据后一种想法才从事这一课题的研究的。

李双元

1992年10月20日

于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