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统一立法作为国际统一私法渊源的优点和缺点
2026年02月26日
二、国际统一立法作为国际统一私法渊源的优点和缺点
国际统一立法不具有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因而不能像国际私法条约那样在有关国家执行。正因如此,以国际统一立法实现私法的国际统一便具有与以国际条约进行私法国际统一正好相反的优点、缺点:一方面,就具体的国家而言,由于国际统一立法可以允许它们单方面对这种“统一立法”进行变动,或者事后以国内立法或判例方式予以修改,因而这种私法国际统一方法便于具体国家使统一私法规范适应本国的具体情况,并因此可能更易为有关国家所接受;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各国根据自己各自的需要变更、修改这种“统一立法”,便可能实际上使这种私法的国际统一名存实亡,不能实现私法真正的国际统一,这样也便可能使一些国家根本就没有兴趣参与以这种方法进行私法的国际统一的活动。(https://www.daowen.com)
对于一些特别的联邦国家而言,由于这些国家的宪法将私法的立法权只赋予各联邦州,而不是联邦,但联邦却绝对地享有缔结国际条约的权力,因而,从国内宪法对私法立法权的这种区分来看,以国际统一立法的形式进行私法的国际统一有利于使这些联邦国家加入私法的国际统一运动。因为,这种私法国际统一的方法并不束缚这些国家的联邦政府,使得它们要么逾越本国宪法所赋予的权限去缔结私法国际统一条约并使该国的所有联邦州受制于这种私法条约,要么干脆不接受任何私法国际统一条约。采用这种方法,联邦政府便可以在不逾越自己的立法权限的情况下缔结通过国际立法形式所产生的私法国际统一条约,联邦各州也便可以不死板地受联邦政府所缔结的私法国际统一条约的约束,而可将这些条约作为自己立法时参考的“示范法”(Modellgesetz)予以采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