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一时期工作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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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召开的第七届至第十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历史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这一点,从本书上一章开列的海牙会议历年通过的公约的名单中,已可清楚地看到。这一阶段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特征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该阶段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既是19世纪便已开始,然而经过历史灾难而中断了的海牙会议以及海牙会议统一国际私法活动历史的继续,也是海牙会议新的历史、新的发展阶段的开端。
第二,在这个阶段,海牙会议已经从一个非固定的国际会议,发展成为一个旨在从事国际私法逐渐统一工作的固定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当今国际社会它是从事私法国际统一的最重要的国际组织之一。
第三,在该阶段,海牙国际会议的成员得到进一步的扩大。美国、加拿大等普通法国家加入会议。这对扩大该组织的影响和进行更广泛的私法国际统一工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四,就海牙会议对国际私法统一的原则而言,它已逐渐地放弃(或至少减损了)自然人属人法中的国籍原则,住所地原则,尤其是惯常居所地原则得到了重视。海牙会议以惯常居所地法原则去实现有关私法上属人法的国际统一,应该说是极成功的尝试,它为会议进行广泛的国际私法统一工作带来了美好的前景。
第五,海牙会议在该阶段着手对原有的一些业已过时的统一私法公约进行修订,这也构成该阶段海牙会议工作方面的一个特征。海牙会议逐渐地、系统地修订会议历史上的旧公约,对会议工作的连续性,对公约的实用性都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第六,在该阶段的历史上,海牙会议正式采用英、法双语制。这对于会议顺利地进行统一国际私法工作也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美]纳德尔曼:《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载《美国比较法杂志》1963年第12卷。
[2][英]格雷夫森:《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载《国际法和比较法季刊》1961年第10卷。
[3][美]纳德尔曼:《第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载《美国比较法杂志》1963年第12卷。
[4][美]桑德斯:《海牙国际私法公约》,载《澳大利亚国际法年刊》,1966年。
[5][美]纳德尔曼:《第十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载《美国比较法杂志》1964年第13卷。
[6][美]阿拉姆:《在第十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的报告》,载《美国比较法杂志》第14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