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第五节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在私法的国际统一化运动中,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一些非政府间的组织,对国际范围内既存的一些私法方面的惯例进行统一工作,从而使得作为国际统一私法渊源之一的国际惯例,在实践中得以一致地适用。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进行私法国际统一化有它有利与不利的两个方面。有利的方面在于:首先,这些组织大多是些专门性的组织,它们对某一或某些专门的领域有很深的研究,因而,能够比较便利地制定适合于有关领域适用的统一私法规范;其次,这些组织大多由一些专家组成,如国际法学会便云集了世界上知名的国际法学者,他们丰富的专业知识自然使得这些组织进行法律的统一工作比较顺利;最后,这些组织与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相比,较少受到外界来自政治等方面的直接影响,而可以比较独立、自由地进行工作。(https://www.daowen.com)

这些组织进行私法统一的不利之处,大致也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由于这些组织是非政府间的组织,因而,不可能通过外交渠道进行工作,其统一的法律不可能对成员国产生直接的影响;其次,这些组织的代表往往不具广泛性,因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可能不足以广泛地代表不同的法系和不同国家的利益。例如,20世纪初国际法律协会和国际海事委员会所制定的有关提单的统一规则,即《1921年海牙规则》和《1924年海牙规则》,为“船主规定了多项免责条款,明显地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偏袒船主利益,因此,在使用过程中不断为货主的利益代表者所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