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对夫妻双方人身与财产权利义务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1905年7月17日)
2026年02月26日
四、关于婚姻对夫妻双方人身与财产权利义务效力的法律冲突公约(1905年7月17日)
荷兰政府在其1897年12月的“方案”中便把取名为“婚姻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效力的规定”列为第三届会议的方案之一。该问题在第三届会议上,又被分为以下专题:(1)婚姻对妇女身份与能力的效力;(2)婚姻对夫妻财产的效力;(3)离婚与别居的效力。第四届会议又将它们合并起来,并最后形成一个条约草案,取名《关于婚姻对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权利与义务效力法律冲突的公约草案》。
该公约草案出台后即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如出席海牙会议的瑞士代表梅里教授便认为:“该条约草案获得接受的条件尚不成熟,当人们仔细考察它时,便会发现很多的困难,因而,会议还得对它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荷兰法学家杰达教授(Prof.Jitta)也对该公约草案所采用的原则可能产生的副作用表示担忧。但是,公约最后还是于1905年7月17日获得签署。(https://www.daowen.com)
该公约采用结婚时丈夫的本国法,作为处理夫妻关系的基本原则。同时,条约对夫妻关系的形式、内容、婚前登记等问题也作了特别的规定。
夫妻关系是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实践中,各国法律对该问题的规定差别很大,因而获得统一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海牙会议试图以当事人本国法,而且,是只以丈夫本国法来统一各国夫妻关系的冲突法,是非常片面的,它忽视了两性平等的原则。这也是一些人反对该条约草案的一个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