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私法到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如果说,国际私法在当代国际社会还主要是以国内法的形式存在的,它是否仍然应该尽可能地去追求国际私法上的国际协调并在条件成熟时逐步实现最大限度的国际私法的统一?这个问题,许久以来,便一直在困扰着各国国际私法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
国际私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性质无疑是应该加以明确的。给它以科学的定性,不仅有利于指导国际私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而且对于立法活动也是很重要的。因为正如人们所指出的,如果认为国际私法只具有国内法的性质,那么中国国际私法未来立法的重点就应放在国内,立法的指导思想就可能要求更多地考虑自己国家的情况和需要。反之,如果认为国际私法只是国际法,那么立法活动本就应致力于国际的统一。但是,尽管对于许多其他法律部门,可以简单地依据某些标准把它们或定性为国内法,或定性为国际法,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我们也可以说,某一法律部门既然不是国内法,则当然就是国际法了,或者相反,可是,如果人们把观察简单事物所得出的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同样用于复杂事物,其得到的结论,就不会是科学的结论。在讨论某一法律部门的性质问题时,如果它的内容复杂,并且不允许作出“非此即彼”的结论,就应该实事求是地对它的性质作出科学的概括。而国际私法正是这样一个内容复杂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目前虽主要仍是各个国家的国内法,是各个国家的民法适用法,但是由于它调整的是一种含有多国因素的民法关系,从产生的那一天起,它便试图在内外国实体民法十分歧异的情况下,寻求法律适用上的一定协调。更何况当代社会生产和商品交换越来越国际化,各国国际私法不但已经包含了许多相同的或国际法的因素和成分,而且在国际化方向上的发展前途是很大的,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倾向,将在未来国际私法的协调和统一化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因国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也相应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许多规定和实践,都吸取了国际上最先进最优秀的成果,都反映了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但总的看来,我国国际私法仍有一个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问题。因而,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便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而迫切的任务。更好地完成这一任务,把握住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走向,无疑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