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概述

签订和履行涉外合同,是我国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参加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形式。涉外合同究应受何国法律支配,是一个直接决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其重要性已越来越受到我国国际私法学者们的普遍重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特别在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也已有了长足的发展。

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是因为合同关系具有高度作为的性质,既不像身份关系那样,以自然和血缘关系作基础,又不像物权那样具有对特定的物的直接的、排他的利用和支配关系,往往不容易判定它的哪一个连结因素具有决定的意义,从而给法律的选择和适用带来极大的困难。(https://www.daowen.com)

例如,一项合同可能是由一甲国人和乙国人在丙国订立,约定由丁国的船舶把位于戊国的一宗货物运往己国而以辛国货币付款,在考虑它究竟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时,不能不在这众多的连结因素中,去判定到底分布在哪一国家的因素最具有决定意义。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要成为一种法律上有效的合同关系,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合同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合同的内容应合法等,这又可能牵涉到几个不同的国家,从而又提出的一个问题是,究宜把上述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只适用一个国家法律?还是允许将上述几个方面加以分割而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再次,在实体法上,合同乃当事人对权益的自由处分或权利义务的自由设定,那么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当事人是否可以像自由约定合同内容那样自由地约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呢?如果允许,在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又如何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呢?另外,涉外合同的种类繁多,由于各国在一定历史时期在国际贸易等领域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为保护其自身的经济利益,也常对不同种类的合同的法律适用,采取不同的政策和方法,如对某些涉外合同可以放宽自己法律的控制,对某些涉外合同却要求加强自己法律的控制。正因为涉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如此复杂,似乎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解决它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方法都是多种多样,而且还在不断发展之中的(当然也包括我国在内,这在本章最后一节中将详细论及)。

从已有的理论和实践看,解决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至少可以划分以下三组对立的方法和实践:(1)主张把合同诸因素加以分割,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与主张把合同诸方面不加分割,统一适用一个法律的对立;(2)主张依据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来决定合同的准据法与主张依客观存在的场所连结因素来决定合同准据法的对立;(3)主张不分合同的性质和种类,统一采用一个冲突规则来指引准据法与主张区分合同的不同性质和种类,分别选定应适用的法律的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