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
2026年02月26日
一、中国国际私法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立法
对外开放以来,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加速了国际资金、技术、货物和人员的全面流动,这不但要求国家全面建立和完善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制和指定各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法制,而且在今天这个国际社会,外国人的实体民事法律地位和他们所参加的各种实体民法关系,都有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滋生出种种民事权益上的争议,从而同时还要求国家建立和完善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努力,结合我国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源来看,在上述几个方面都有了重要的立法成果。(https://www.daowen.com)
就我国国际私法上有关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包括民事诉讼上的地位)的规定来看,在国内法上的,它是由宪法第18条和第32条的规定和各种涉外基本民事法律中的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所构成的。依据这些规定,我国通过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赋予外国人在我国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可享有人身权、亲属权、财产继承权、劳动和工作权、经营工商企业权、智力成果权、土地长期租赁使用权、司法救济和保护权等广泛的民事权利。这里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在赋予外国人一般民事法律地位方面的国民待遇时,有些固然以有条约或互惠存在为前提,有些则并不以有条约和互惠存在为前提,而仅通过我国国内立法,以对等原则加以控制。这种规定方式,在当今国际社会中,是最为先进的。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只是在“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