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一时期工作的评价
20世纪70年代以后第十二届至第十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海牙会议在统一国际私法的历史上完全走向成熟的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无论是它组织结构,还是它所从事国际私法国际统一的范围,抑或是它工作的方法,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向人们展示了国际私法趋同化和统一化的美好前景。
致力于国际私法的统一,早在孟西尼时代即已开始,当时的意大利政府还曾于1874年和1881年两度试图这方面的会议,但均未成功。直到1893年,在荷兰政府的支持下,由杰出的法学家阿塞竭力倡导,才召开了真正取得成效的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到1905年第四届会议,虽短短数年,却已开创了一个很好的局面。但好景不长,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到1951年召开第七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时,其间40余年,仅召开了两届会议,研究的几个问题,又都未达成协议。加之,欧洲各国在法律制度和政治经济上的对立不断加深,在海牙会议起步阶段取得的成果,有些也是十分短暂的。如1910年,比利时因与德国在关于结婚公约的含义的解释上发生分歧,随后便退出了关于结婚和离婚的两个公约。1913年法国又与德国在几个公约上发生分歧,也于1916年退出了除1905年有关诉讼程序的公约以外的其他公约。而且,就是这后一个公约,也因凡尔赛条约第287条在列举两国应恢复其效力的条约中没有提到而在法德两国间失效。其他国家之间也有这种因战争而导致彼此参加的公约失效的情况。
只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才算走完了艰难的历程,恢复了生气,进入到新的发展时期,并且取得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51年第七届大会通过章程将它由一个临时性国际会议变成一个常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后,成员国也已由1951年的17国增加到1993年召开第十七届大会时的36个,到1996年7月的统计,则又增加到43个,并且已由会议开始时只是少数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间的会议发展成包括五大洲的属于大陆法系、普通法系、社会主义法系不同国家间的会议。它们都已接受、签署、批准了一些海牙国际私法公约,从而使20来个公约生效。此外,截至1996年7月的统计,尚有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巴巴多斯、博茨瓦纳、文莱、斐济、前民主德国、格林纳达、黎巴嫩、莱索托、列支敦士登、马拉维、毛里求斯、马耳他、摩纳哥、摩洛哥、尼日尔、罗马尼亚、塞舌尔、新加坡、南非、斯威士兰、汤加、前苏联、梵蒂冈等非成员国接受、签署、批准了一些海牙国际私法公约(1996年7月以前海牙国际私法公约签署、批准及接受的情况详见本书附录Ⅰ)。
(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为谋求法律制度存在着严重差别的国家都能参加到统一国际私法的活动中来,已设计出越来越多的协调不同法律制度冲突的方法,其中不少已甚富成效,且已进一步为成员国国内国际私法立法所采用。
我们知道,在早期的国际立法活动中,协调不同法律制度冲突的方法,主要只是反致和公共秩序保留。到1925年第五届海牙会议于讨论家庭法方面公约的修正案和议定书时,才开始提出“惯常居所”或“居所”这些新连结点,但当时也只不过是为了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存在积极的或消极的冲突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本国法的问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则已将惯常居所经常用作协调本国法主义和住所地法主义之间源远流长的对立和冲突的手段了。到1988年通过的死者遗产继承公约,更进一步发展到以惯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同时结合采用多元连结点的方法,使采上述两种对立立场的国家更易于接受公约的有关规定。
由于国际民事关系的发展,通过国际私法公约,适当放宽准据法选择的自主性已成为一种趋势。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参加制定某一具体公约时,有些国家一时难于接受这种观点,从而常在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的同时,也加上某些适当的限制,以便能为这些国家所接受,也已是经常使用的方法。前面讲到在制定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时,把有条件的选择和重叠性连结点结合起来,作为指定准据法的基本方法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在国际上,早期进行国际私法的统一工作时,曾受到“一蹴而就”、“一揽子统一”的理想主义的影响,结果欲速则不达,由于要在民事关系的整个领域达成国际的一致,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些不愿作出让步的方面,结果是或者达不成任何协议,或者虽有某种协议的达成,也因就不同方面作出保留的国家太多而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如1928年美洲国家在第六届泛美会议上制定的《布斯塔曼特法典》)。于是包括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内的统一国际私法的立法活动转而采取务实的态度,每次会议仅谋求在某一民事生活领域,或仅谋求分别就某一民事生活领域的不同方面,甚至仅谋求在某一民事生活领域的某一个方面或某一种法律问题达成缔结公约的协议。这就使“分割”(dépeçage)的方法也成为这一时期求得不同法律制度国家间妥协和让步的常用的有效方法。这种方法,在我们前面讨论到在制定扶养法律适用公约时,把因离婚或别居产生的扶养义务和一般的扶养义务加以分割,分别定各自应适用的法律;在制定婚姻方式和婚姻有效性的承认的公约时,把婚姻缔结和婚姻有效性的承认加以区分各定其应适用的法律;在制定代理公约时,虽原则上将商业代理、非商业代理以及代理谈判都包括在其适用范围之内,但同时也将家庭法、夫妻财产制及继承法上的法定代理、司法机关或准司法机关的指定代理,诉讼代理、船长执行其职务方面的代理以及代理关系当事人的能力和代理关系的形式要件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以外;在制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时,也首先把依法执行的销售或法律命令的销售及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合同,消费买卖合同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以外,然后又规定一般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或某一当事人因无能力而导致合同无效或失败的后果,代理人能否使委托人受合同约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以及销售对当事人以外任何第三人的影响,也不适用该公约。此外该公约在规定此种买卖合同首先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后,还允许当事人根据“分割”原则,既可选择适用于整个合同的法律,也可让合同的不同方面受不同法律的支配。在制定死者遗产法律适用公约时,首先将基于死亡而处分财产的形式和能力以及夫妻财产制方面的问题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而后在规定依该公约确定的准据法应适用于死者所有的遗产,不问其为动产或不动产,也不问财产分布在何处,为了照顾对死者遗产继承采分割制观点的国家的利益,又规定“公司、不动产或其特殊类型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范,由于经济、家庭或社会考虑而构成特殊的继承制度,均得不受依公约所确定的准据法的影响而仍可适用”;公约还为了照顾有财产信托制度的国家的利益,规定,如果遗嘱中设立了信托,则依公约所确定的继承准据法,也不得排除对信托适用另一法律的权利。
(3)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新时期所取得的重要成果进一步增强了它在更广泛的领域内开展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兴趣和信心,其近期规划已表现出它越来越重视在一些随着高科技迅速发展而提出来的新的法律领域从事统一法的工作。如在上面我们已经讲到,海牙会议在第十六届大会上已决定将技术转让许可证协议和技术诀窍转让的法律适用、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商法领域因使用电脑可能产生的国际私法问题、数据跨国交流中的隐私权保护、多式联运的法律适用等,列入今后或未来工作的议程。
(4)中国终于在1987年7月3日正式加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而成为这个专门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并已有广泛影响的政府国际组织的成员,也可以说是这一时期它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中国加入该组织之后,不但能使会议在今后的工作中,直接了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了解中国对各项具体的统一国际公约的观点和建议(如上所述,中国在正式成为其成员国的第十六届会议上,就已对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的制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而且对于开展我国与国际社会的法律文化的交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减少我国与国际社会经济民事往来中的法律障碍,都是有着重要意义的。
【注释】
[1][美]卡佛斯:《美国代表团在十二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的报告》,载《国际法律资料》(1973年),第870页。
[2][德]拜茨克:《第十三届海牙会议及婚姻财产法协定草案》。
[3][瑞士]冯·欧维贝克:《对十五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文件及文献第二卷所做解释的报告》,第730页。
[4][美]佩利协特:《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报告》,载《海牙会议的文件及文献》1985年10月,第29页。
[5][法]贝耶:《法国国际私法委员会工作年》(1964-1966),第103页。
[6]非成员可以参加会议工作的原则虽早已在1980年第十四届会议上确定,但是,此次是该原则第一次在家庭法议题上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