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概述

早在1976年召开的第十三届海牙会议上,便有人提出修订1955年6月15日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会上也就此问题进行了讨论,但终因时机尚不成熟,而暂时未从事该项工作。1980年召开的第十四届海牙会议决定把对上述1955年公约的修订列为会议今后工作的议题。正如我们前面在讨论第十四届海牙会议工作时所指出的那样,在当时的会议上已经就1955年公约进行了一定的修订工作,其成果表现为它所通过的一项内容在于限制本公约不适用于消费者买卖的声明以及关于若干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初步规定。

由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于1980年4月顺利地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制定工作,且该公约已经在国际范围内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海牙会议认为要制定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的统一法公约,就不能不考虑已经发展了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制度,尤其是不能不考虑上述1980年联合国已制定的上述公约这一事实,而应该尽可能地使海牙会议所制定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公约与联合国1980年货物买卖公约一致起来。基于这种认识,海牙会议突破其传统实践,决定邀请非海牙会议成员国参与会议关于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公约的讨论和制定工作。海牙会议这一大胆的创新,被认为是海牙会议历史上的一个转折点,因为它不再局限于自己成员国的范围内进行工作,而是在处理一些具有广泛性质的问题上,向非成员国也敞开其大门。

根据海牙会议第十四届会议的决议,所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会员国不管是否是海牙会议的成员国都应邀请参加海牙会议修订1955年货物买卖适用公约的准备工作。1982年12月6—14日在海牙召开的修订1955年公约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有11个非海牙会议成员国出席;1983年11月7—14日在海牙召开的上述专门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3个海牙会议非成员国出席了会议。这是我国第一次涉足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我国后来很快正式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与这“第一步”的迈出也是分不开的。专门委员会的这两次会议对1955年公约的修订工作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研究,并且形成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草案》。公约草案连同一份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冯·梅伦(Arthur Taylov von Mehren)准备的有关该公约草案的解释报告,由海牙会议常设局于1984年8月发送给16个国家政府征求意见。(https://www.daowen.com)

1985年10月14日至30日召开了“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外交会议”,通常称为1985年海牙会议特别会议。包括中国在内的54个国家派代表出席了会议。巴西、印尼等6个国家派观察员出席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学会等5个政府间国际组织派代表参加了会议。此外,国际商会的代表也出席了会议。本届外交会议由荷兰代表舒尔兹教授(Prof.J.C.Schultsz)任主席,会上分设两个专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由法国代表著名国际私法学家纳贾德(Lagarde)任主席,挪威代表容利安(Rognlien)任副主席,美国代表著名的国际私法和比较法学者冯·梅伦任报告员,负责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的实质性条款(第1~22条)的起草工作。第二委员会由捷克斯洛伐克代表茹捷西卡(Ruzicka)任主席,西班牙代表贡乍莱茨·卡姆坡斯(Gonzalez Campos)任副主席,海牙会议常设局负责报告工作,负责公约最后条款的起草制定工作。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草案于1985年10月29日由本届外交会议一致通过,包括该公约草案的会议最后文件于翌日在海牙由出席会议的各国代表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