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第四节 地区性政府间国际组织

严格说来,私法国际统一化运动最初是地区性的,这主要是因为在一个世纪以前,全球范围内的广泛的国际交流尚不普遍,因而,并不具备进行广泛的全球性的私法统一的客观条件。而且,加上殖民主义的横行,所谓“国际文明社会”和“非文明社会”观念的存在,也不能进行现在意义上的那种融各法系原则于一体,由各国际社会成员平等参加的私法统一化运动。但是,由地理位置接近的一些国家所组成的地区(groups of states),在文化、社会背景方面大多相似,而且,彼此交往也很频繁,所以,需要进行地区范围内的私法统一,以利于彼此的交往。再者,比较类似的文化、社会背景,也使得此种统一比较容易。在这种情况下,私法的统一化活动便容易在地区范围内开始。(https://www.daowen.com)

在一个多世纪中,私法的地区性统一始终方兴未艾。这种地区性的私法统一化运动,以美洲尤其是拉丁美洲、西欧、东欧、北欧规模最大,取得的成果最多,因而也最为世人所瞩目。至于亚洲和非洲,尽管从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起,也进行了一些地区性私法统一的工作,而且,也有些专门性的国际组织从事该方面的工作,但似乎无太大的成绩。然而,并非大多数国家现在都积极加入世界范围内的私法统一化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