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一、概述

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迅速发展和人员交流的急剧增多,为保障国际交往的顺利发展,在国际范围内建立更有效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制度的需求越来越迫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对此曾作出许多努力,并于1971年制定一项《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但是该公约在诸多方面尚有不完善之处,迄今为止,只有塞浦路斯、荷兰和葡萄牙三国参加。虽然欧洲和美洲的区域性组织制定了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公约,但能够适用这些公约的国家毕竟有限。为此,美国代表团于1992年5月向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建议,就民商事管辖权和相互承认与执行判决问题制定一项新的全球性的公约。这一建议提出后,立即得到了许多国家的响应。同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组织了一次工作组会议,对美国代表团的建议进行了评估。1993年5月,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七次大会决定,将这一问题列入该组织的工作议程,其后,又于1994年和1996年两次举行特别委员会会议,讨论制定该公约所需解决的主要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