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 功能组织定律

4.4.3 功能组织定律

功能组织定律是定义新功能或控制新功能生存性的准则,用于判断功能是否具有系统性,描述新功能的诞生与成形,是功能构建与发展的先决条件。功能的构建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具有构成功能的功能要素。

(2)形成功能要素及功能间的连接关系。

(3)能从空间、时间、条件、参数等方面对功能进行调节,使其能够协调。

功能组织定律包含功能完整性定律、连接性定律及组织协调性定律,如图4-10所示。

图4-10 功能组织定律的组成

[定律1]功能完整性定律。功能完整性定律既包括基本功能组成的完整性,又包括技术系统功能组成的完整性。系统的完整性体现在一个系统的完整组成上,即能源装置、传动装置、执行机构和控制部分。通常系统具有主要功能、辅助功能及附加功能。一个系统的主功能体现在执行机构与作用对象之间的作用实现上,其他功能体现在能源装置、传动装置和控制部分,因此功能完整性也应包含技术系统功能的完整性。

[定律2]功能连接性定律。系统的功能连接性体现在系统总功能可以分解成分功能及功能元的树状结构,并且同级的分功能间具有流的输入/输出关系,用输入/输出流关系将同层次的分功能连接成链,组成功能链。功能结构的树状结构是对功能层次之间的连接的描述,而功能链是对同一层次分功能间的连接的描述。

[定律3]功能组织协调性定律。功能组织协调性定律是建立在功能完整性和功能连接性定律基础上的,当功能结构符合功能完整性和功能连接性时,需要对功能结构中的各功能要素关系进行分析和调整来改进功能缺失、冗余及不匹配的问题。功能组织协调化可以通过引入新的功能要素,消除、替换或调整功能要素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