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的立法完善

三、地域管辖的立法完善

基于前文在阐释特别地域管辖与普通地域管辖之一般关系的基础上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地域管辖之规定所存在的瑕疵所作的逻辑上的实证分析,为求立法之完善,笔者提出以下两点立法建议:

其一,删除《民事诉讼法》第23条至第30条等立法条文中“被告住所地”等字眼,还特别地域管辖以“庐山真面目”,同时考虑到现阶段我国公民之法律智识在理解特别地域管辖与普通地域管辖之关系上所可能存在的障碍,增设彰显特别地域管辖与普通地域管辖之间为选择适用之关系的衔接性条文。(https://www.daowen.com)

其二,权衡海难救助费用案件与共同海损案件这两类案件之特质,以决定是否有必要在立法例上将它们一并纳入专属地域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