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五、结语

最高法院出台《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的初衷在于遏制虚假诉讼,但是该款实施以来并未能达到打击恶意诉讼的目的,其原因在于出台者误认为自认是虚假诉讼的成因之一,但是虚假诉讼与自认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而导致该款适用率极低且极少用于遏制虚假诉讼的现象。《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不仅有违诉讼基本法理、自认的基本法理,还会引发诉讼迟延的不利后果,一言以蔽之,《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乃错误的司法解释,应予废除。

【注释】

[1]公知的事实,乃指包括法官在内的社会上一般成员均能知晓的事实,如重大历史事实、重大自然灾害等。职务上应当知晓的事实乃指法官于审判职务执行中所获知的于本案审理时仍有记忆的事实。譬如,法官于本案审理之前曾作出宣告本案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判决。原告无民事行为能力这一事实即为法院职务上应当知晓的事实。公知的事实与法官职务上应当知晓的事实虽在内涵上迥不相同,但均具有客观实在性,故两者皆为不要证事实。当事人之间不争执的事实包括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与拟制自认的事实。与公知的事实、法官职务上应当知晓的事实不同的是,当事人之间不争执的事实成为不要证事实乃基于辩论主义这一实质依据,而非基于其之客观实在性。因此,在采行辩论主义不妥当之民事诉讼领域,如身份关系诉讼,当事人间不争执的事实即不能作为不要证事实,也即某一主要事实,当事人即便对其不争执,法院亦要对其进行证据调查,并不能当然地作为裁判之基础。参见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32页;周叔厚:《证据法论》,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209~217页;[日]兼子一:《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72年版,第101~106页;[日]斋藤秀夫:《注解民事诉讼法》(4),第一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83年版,第331页。关于不要证事实之规范,可参见德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288条,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7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78条、第279条、第280条。

[2]法院对非法定的证据方法进行证据调查时,直接原则及当事人公开原则悉可不必遵守。受诉法院为解明事案,可以不通知当事人到场而任意嘱托其他机构为调查。譬如,为查明特殊的经验法则或外国法,受诉法院可以嘱托外国官厅、本国官厅、学校、研究所等机构进行调查。参见[日]松本博之:《民事诉讼法》(第4版),弘文堂2005年版,第350页。

[3]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能够成为法院判决事实认定基础的除证据调查结果也即证据资料外还包括言词辩论的全部内容(言词辩论全部意旨)。所谓言词辩论全部意旨,乃指于言词辩论中呈现出来的除证据调查结果以外的一切资料、模样、状态等。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时陈述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陈述时的态度,如不清楚的陈述、陈述时频繁更正、当事人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时期等均属于言词辩论全部意旨。此外,当事人对于证据调查的非协力态度,如不服从文书提出命令等亦构成言词辩论全部意旨的内容。言词辩论全部意旨之所以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是因为诉讼资料与证据资料虽在法律上存在严格的区分,但诉讼资料亦乃经由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向法院提出,法院自然能够对当事人诉讼行为自身进行评价并以其作为事实认定的资料。

[4]参见Musielak,Grundkurs ZPO,s.245,5.Aufl,2000。[日]小岛武司:《要论民事诉讼法》,中央大学出版部1977年版,第208页;[日]吉村德重、竹下守夫、谷口安平:《讲义民事诉讼法》,青林书院1982年版,第226页;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上),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256页。

[5]依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75条的规定,受诉法院外的证据调查在适用范围上仅限于对证人(关于当事人讯问与鉴定人讯问准用之,第415、402条)之讯问,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第一,为发现真实,以在现场讯问证人为适当时,或者依法律规定不应在法院讯问而应在其他场所讯问证人时;第二,证人因故不能到受诉法院时;第三,证人远离受诉法院所在地,从其证言的重要性来看,不能预期其到场。

[6]依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及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90条之规定,法院外之证据调查可适用于所有的证据方法,只要受诉法院认为这样做具有“相当性”(必要性)。由于其《民事诉讼法》并未同时确定须满足哪些特别条件始符合“相当性”,故而受诉法院能自由裁量由受命法官或受托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并且此种裁量行为具有诉讼指挥之性质,当事人不得表示不服。学者一般认为,受诉法院应综合考虑应行调查的证据方法之重要性、证据调查所需要的费用、证据调查之场所、证据方法之特性、法院自身之情况等各种因素,决定是否采行法院外之证据调查。参见[日]门口正人编集代表:《民事证据法大系》(第2卷),青林书院2004年版,第245页。

[7]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30、131条的规定来看,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外的证据调查也有两种基本形式:由受诉法院成员进行证据调查与由受托法院进行证据调查。受诉法院外之证据调查可适用于所有的证据方法,此点与日本相同,而不同于德国法。在适用之特别要件上,现行《民事诉讼法》亦未作具体规定,而仅抽象地规定,受诉法院认为必要时即可进行法院外之证据调查,故在解释上受诉法院可自由裁量是否实施法院外之证据调查。

[8]所谓责问权,乃指当事人对于法院及对方当事人违反关于诉讼程序规定(方式规定)而实施的诉讼行为向法院陈述异议并主张其无效的权能。法院或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时所违反的规范若属于效力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则该诉讼行为可因有权责问之当事人放弃责问权的行使或逾时不行使责问权而使得其瑕疵治愈从而成为自始即为有效的诉讼行为。参见[日]新堂幸司、铃木正裕、竹下守夫:《注释民事诉讼法》(3),有斐阁1993年版,第319~321页;[日]上田徹一郎:《民事诉讼法》(第4版),法学书院2004年版,第310页。

[9]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虽未有类似之规范,但从理论上讲,因证据调查的主体为法院,故当事人受合法传唤后于证据调查时不到场,并不影响证据调查之实施。

[10]参见[日]小室直人等:《新民事诉讼法》(II),日本评论社2003年版,第151页。

[11]从诉讼法理上讲,所谓证据方法乃指能由法官基于五官之作用进行调查并从中获得事实认定的资料的有形物。证据方法分为人的证据方法与物的证据方法,前者如证人、鉴定人、当事人本人等,后者如文书、勘验标的物等。法院基于证据方法的调查结果所感知的资料,称为证据资料。如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文书的内容、勘验的结果等。日常生活用语中的举证及提供证据,通常是在证据方法这一层面上使用的。

[12]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勘验一般由庭审法官亲自实施,并由书记官根据法官所谕示之勘验结果制作勘验笔录。不过,作为证据资料使用的乃法官已形成的关于勘验标的物之认识及在此基础上的事实判断本身,勘验笔录更多地起着固定、保存证据资料的作用,甚至如一位日本学者所言,勘验,乃以法官直接认识对象事物进行事实判断为核心,在勘验标的物无变质、灭失之虞的场合,因法官可随时认识勘验标的物,关于勘验的结果实不必记载于笔录中。即使受诉法院成员变更而须更新辩论亦无此必要,因为新加入的法官若能直接认识勘验标的物,反而更忠实勘验之目的。毋宁认为,在勘验标的物有灭失、变质之可能时,将勘验结果记载于笔录始真正有其必要。参见[日]门口正人编集代表:《民事证据法大系》(第5卷),青林书院2005年版,第125页。

[13]不过,该学者同时亦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1条虽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对如何辨别真伪及如何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则付之阙如,故亦难免在适用上存在困难。参见杨建华:《海峡两岸民事程序法》,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第309、316页。

[14]我国学者通常将视听资料界定为,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参见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版,第212页。

[15]参见Musielak,Grundkurs ZPO,s.254,5.Aufl,2000。

[16]参见[日]高桥宏志:《证据调ベにつぃて》(十二),载《法学教室》2002年第1期;[日]小林秀之:《新证据法》(第2版),弘文堂2003年版,第26~31页;骆永家:《新种证据之证据调查》,载《月旦法学杂志》2000年第11期。

[17]在域外民事诉讼中,允许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一般限于婚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等身份关系诉讼。因为在这些案件中,诉讼标的为具有公益性质的身份关系,裁判的效力又及于第三人,发现案件真实具有高度必要性因而强调法院须依职权调查证据。参见[日]中野贞一郎、松浦馨、铃木正裕:《新民事诉讼讲义》(第2版),有斐阁2004年版,第293页;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364页。

[18]《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涉及身份关系的;(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诉讼的;(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19]参见Gehrlein,Zivilprozessrechtnachder ZPO-Reform 2002,2001.S.134。

[20]参见[日]门口正人:《民事证据法大系(第2卷)》,青林书院2004年版,第125页。

[21]所谓攻击方法,是指原告为使其所提诉讼请求有根据而向法院提出的一切裁判资料,所谓防御方法是指被告为反对原告所提诉讼请求而向法院提出的一切裁判资料,两者合称为攻击防御方法。就内容而言,攻击防御方法不仅包括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而提出的法律上及事实上的主张(包含对对方主张的自认、否认等),也包括当事人为使其主张的事实能得到法院确信而提出的要求法院就特定证据方法进行调查的申请。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认为对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与证明主题无关,无证据能力等证据抗辩亦为重要的攻击方法。参见[日]上田徹一郎:《民事诉讼法》(第4版),法学书院2004年版,第291页。

[22]在民事诉讼中,失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诉讼,实现诉讼经济原则。经由失权之规制,不仅能促使当事人不迟延地提出各种攻击防御方法,加速诉讼的进行,也能使集中审理制度或的较好地实现。参见姜世明《新民事证据法论》,台湾新学林出版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368页。

[23]参见[日]小室直人等:《新民事诉讼法(2)》,日本评论社2003年版,第80页。

[24]参见[日]小室直人等:《新民事诉讼法(2)》,日本评论社2003年版,第81页。

[25]参见Jauernig,Zivilprozessrecht,25.Aufl,1998.S.203。

[26]参见Gehrlein,Zivilprozessrechtnachder ZPO-Reform 2002,2001.S.126。

[27]参见Musielak,Grundkurs ZPO,5.Aufl.2000.S.237。

[28]参见[日]门口正人:《民事证据法大系(第2卷)》,青林书院2004年版,第143页。

[29]参见[日]小室直人等:《新民事诉讼法(2)》,日本评论社2003年版,第147页。

[30]言词辩论乃大陆法系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术语,具体是指双方当事人于庭审期日向受诉讼法院为本案之声明,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以及为其他的陈述行为之总称。其内涵大体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开庭审理”相当。参见[日]小岛武司、小林学:《基本讲义民事诉讼法》,信山社2006年版,第124页。

[31]参见Prütting.Münchener Kommentarzur Zivilproz-essordnung[Z].§286Rn.7,3.Aufl.,2008。

[32]参见[日]斋藤秀夫:《注解民事诉讼法(3)》,第一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83年版,第142页。

[33]参见[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下)》,有斐阁2004年版,第49页。

[34]参见[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下)》,有斐阁2004年版,第49页;伊藤真:《民事诉讼法》,有斐阁2004年第三版,第316页。

[35]参见[日]松本博之,上野泰男:《民事诉讼法》,弘文堂2005年版,第361页;[日]中野贞一郎,等:《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有斐阁2004年第2版,第339页;[日]山本弘,等:《民事诉讼法》,有斐阁2009年版,第294页。

[36]参见[日]斋藤秀夫:《注解民事诉讼法(3)》,第一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83年版,第142页。

[37]参见[日]门口正人:《民事证据法大系:第1卷》,青林学院2007年版,第298页。

[38]参见[日]青山善充、菅野和夫:《判例六法》,有斐阁2005年版,第1066页。

[39]参见[日]铃木正裕、青山善充:《注释民事诉讼法(4)》,有斐阁1997年版,第77页。

[40]参见[日]门口正人:《民事证据法大系:第1卷》,青林学院2007年版,第299页。

[41]参见[日]门口正人:《民事证据法大系》第1卷,青林学院2007年版,第297页.

[42]参见[日]小室直人等:《新民事诉讼法(2)》,日本评论社2003年版,第250页。

[43]参见[日]铃木正裕、青山善充:《注释民事诉讼法(4)》,有斐阁1997年版,第79页;[日]兼子一,等:《条解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86年版,第520页。

[44]参见[日]门口正人:《民事证据法大系》第1卷,青林学院2007年版,第299页。

[45][日]大江忠:《要件事实民事诉讼法(下)》,第一法规出版株式会社2000年版,第165页。

[46]在受诉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的过程中,经验法则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其一,在受诉法院依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之场合,借助于经验法则可以判断该项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其二,在直接证据不存在或者证明力不充分之场合,受诉法院借助于经验法则能够从间接事实中推认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参见[日]伊藤滋夫:《经验则の机能》,载《ジュリスト》1999年增刊。

[47]参见[日]门口正人:《民事证据法大系:第1卷》,青林学院2007年版,第294~296页。

[48]参见[日]铃木正裕、青山善充:《注释民事诉讼法(4)》,有斐阁1997年版,第77页。

[49]参见[日]小林秀之、安富潔:《ケロスォ—バ—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学书院2001年版,第209页。

[50]参见[日]松尾浩也:《刑事诉讼法(下)》,弘文堂1999年版,第3页;[日]小林秀之:《新证据法》,弘文堂2003年版,第63页。

[51]参见Musielak.ZPO[Z].§286Rn.2,8.Aufl.,2011。

[52]参见Jauernig.Zivilprozessrecht[Z].S.190,25.Au-fl.,1998。(https://www.daowen.com)

[53]在笔者所查阅的德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评释书中,均未提到德国审判实务中法官是如何运用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认定案件事实的;在笔者以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ZPO§286)为关键词而搜索到的德国联邦法院的判例中,也未找到德国联邦法院仅依据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或依据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与证据调查结果认定事实的例子。正是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笔者才得出正文中的上述结论。

[54]参见[日]斋藤秀夫:《注解民事诉讼法(3)》.第一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83年版,第143页。

[55]参见[日]铃木正裕、青山善充:《注释民事诉讼法(4)》,有斐阁1997年版,第80页;[日]兼子一,等:《条解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86年版,第521页;[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弘文堂2005年版,第479页;[日]梅本吉彦:《民事诉讼法》,信山社2002年版,第755页。

[56]参见[日]青山善充、菅野和夫:《判例六法》,有斐阁2005年版,第80页。

[57]参见[日]门口正人:《民事证据法大系:第1卷》,青林学院2007年版,第291页。

[58]参见[日]门口正人:《民事证据法大系:第1卷》,青林学院2007年版,第289页;[日]青山善充、菅野和夫:《判例六法》,有斐阁2005年版,第80页;[日]梅本吉彦:《民事诉讼法》,信山社2002年版,第755页。

[59]参见[日]梅本吉彦:《民事诉讼法》,信山社2002年版,第63页。

[60]在日本的地方审判实务中,受诉法根据依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与证据调查的结果认定案件事实的裁判虽然大量存在,但仅依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认定属于当事人主要争点的案件的裁判事实绝少见之。参见[日]门口正人:《民事证据法大系:第1卷》,青林学院2007年版,第292页。

[61]参见[日]斋藤秀夫:《注解民事诉讼法(3)》,第一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83年版,第144页。

[62]参见[日]青山善充、菅野和夫:《判例六法》,有斐阁2005年版,第83页。

[63]参见[日]斋藤秀夫:《注解民事诉讼法(3)》,第一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83年版,第145页。

[64]参见[日]斋藤秀夫:《注解民事诉讼法(3)》,第一法规出版株式会社1983年版,第145页。

[65]参见[日]青山善充、菅野和夫:《判例六法》,有斐阁2005年版,第83页。

[66]参见[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下)》,有斐阁2004年版,第50页。

[67]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46页。

[68]奚晓明、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适用解答》,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31页。

[69]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19页;杜万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45页。

[70]对数据所需要做的若干说明,第一,本文所有数据均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有数据分析均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反馈,因此本文中出现所有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中国司法实务的实际情况。第二,由于搜索本身存在的技术原因,会导致搜索结果当中会出现实际上与虚假诉讼无关的案件例如仅是当事人主张对方属于虚假诉讼而实际上并非虚假诉讼,而由于以某一年度的数据为分析对象,无法此范围的排除,因此可能会存在偏差。

[71]2016年7月1日10:54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裁判日期: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案件类型:民事案件”为检索条件词查询到838508个结果;以“裁判日期:2013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全文检索:虚假诉讼;案件类型:民事案件”为检索条件查询到947个结果。

[72]2016年7月1日11:03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裁判日期: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案件类型:民事案件”为检索条件查询到3920076个结果;以“裁判日期: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全文检索:虚假诉讼;案件类型:民事案件”为检索条件查询到4042个结果。

[73]2016年7月1日11:10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裁判日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案件类型:民事案件”为检索条件查询到5033521个结果;以“裁判日期: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全文检索:虚假诉讼;案件类型:民事案件”为检索条件查询到7427个结果。

[74]2017年2月22日10:56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裁判日期: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案件类型:民事案件”为检索条件查询到5242900个结果;以“裁判日期: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全文检索:虚假诉讼;案件类型:民事案件”为检索条件查询到11594个结果。

[75]程国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2016年9月30日(更新日期),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7791.html,2016年11月6日(访问日期)。

[76]2017年6月3日10:22查询,“聚法案例”网站,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2条”为搜索条件,共查询到975个结果。对此结果以“本院认为: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为条件进行再搜索(设置这样的条件是因为本文欲探讨的是《民诉法解释》第92条第3款的适用状况,因而以“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可以更准确地限缩查询范围),共有64条结果,删去重复数据,有58个案件。

[77]参见(2016)京03民终2994号民事判决书。

[78]参见(2016)浙03民终1840号民事判决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8293号民事判决书、(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8299号民事判决书、(2016)赣110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

[79]参见(2016)鲁06民终926号民事判决书、(2015)威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

[80]参见(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10号民事判决书。

[81]参见(2015)大民五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2015)大民五终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2016)粤08民终939号民事判决书、(2015)淄民三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

[82]参见(2015)大民五终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5308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5854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4663号民事判决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3746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1940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4344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4398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3628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4793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2948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2016豫0183民初4928号民事判决书。

[83]参见(2015)淄民三终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2015)淄民三终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书、(2014)防市民一终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2015)兵五民终字第00098号民事判决书、(2014)常民再终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书。

[84]参见(2015)吉中民再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2015)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2015)淄民三终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2015)威民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2015)淅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2015)黔义民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书、(2015)东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

[85]参见(2015)一中民终字第01703号民事判决书、(2016)冀05民再24号民事判决书。

[86]参见(2015)青民五终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

[87]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裁判日期: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案件类型:民事案件;全文检索:虚假诉讼、自认;法院地域为北京市”为搜索条件查询到10个结果。有3个结果是裁判文书中虽出现“自认”“虚假诉讼”字样,但因不属于本书研究课题范围,遂从分析对象中删除;以“裁判日期: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案件类型:民事案件;全文检索:虚假诉讼、自认;法院地域为北京市”为搜索条件查询到20个结果。有5个结果是裁判文书中虽出现“自认”“虚假诉讼”字样,但因不属于本书研究课题范围,遂从分析对象中删除。

[88]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以“裁判日期:2014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案件类型:民事案件;全文检索:虚假诉讼、自认;法院地域为上海市”为搜索条件查询到14个结果。有7个结果是裁判文书中虽出现“自认”“虚假诉讼”字样,但因不属于本文研究课题范围,遂从分析对象中删除。以“裁判日期: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案件类型:民事案件;全文检索:虚假诉讼、自认;法院地域为上海市”为搜索条件查询到21个结果。有2个结果是裁判文书中虽出现“自认”“虚假诉讼”字样,但因不属于本书研究课题范围,遂从分析对象中删除。

[89]详情参照(2015)高民(商)终字第1015号民事判决书、(2014)一中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90]详情参照(2016)京01民终5127号民事判决书、(2016)京01民终4063号民事判决书、(2016)京0114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6345号民事判决(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2014)闵民一(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91]详情参照(2016)京02民终9188号民事判决书、(2015)虹(民)初字第4349号民事判决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9937号民事判决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0257号民事判决书。

[92]详情参照(2014)二中民终字第02198号民事判决书。

[93]详情参照(2014)二中民终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书。

[94]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81页;杨建华:《问题研析民事诉讼法(一)》,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63页;李木贵:《民事诉讼法(上)》,台湾元照出版社2010年版,第6~63页。

[95]参见[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弘文堂2008年版,第409页。

[96]参见[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0页。

[97]参见[日]河野正憲:《民事诉讼法》,有斐阁2009年版,第223页。

[98]参见[日]松本博之:《民事自白法——判例·学说的再检讨》,弘文堂1994年版,第40页。

[99]参见[日]松本博之、上野泰男:《民事诉讼法》(第六版),弘文堂2010年版,第288页;[日]木川统一郎:《民事诉讼法重要问题讲义(中)》,成文堂1995年版,第381页。

[100]参见[日]小林秀之:《新民事诉讼法》,判例タイムズ2005年版,第213页。

[101]参见[日]河野正憲:《民事诉讼法》,有斐阁2009年版,第224页。

[102]参见[日]小林秀之:《新民事诉讼法》,判例タイムズ2005年版,第322页。

[103]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91页。

[104]参见[日]谷口安平、福永有利:《注释民事诉讼法(6)证据(1)》,有斐阁1995年版,第257页。

[105]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91页。

[106]参见[日]松本博之:《民事自白法——判例·学说的再检讨》,弘文堂1994年版,第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