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拘传

第四节 民事诉讼中的拘传

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指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诉讼到场接受询问的措施,其适用效能在于清除诉讼过程中的障碍。[69]在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现象时常有之。为了能够推动诉讼顺利进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规定对必须到庭并且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被告可适用拘传强制其到庭。有学者撰文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以事实为根据”等原则的指导下,拘传当事人到庭有利于受诉法院查明案情,顺利裁判,并且现行立法有关拘传制度的规定还远远不能保证法院能及时正确地审理案件,拘传制度的适用范围应扩大到原告等所有不到庭就无法查明案情的人。[70]更有学者认为,从查明事实,树立司法权威的角度出发,拘传应适用于一切类型的民事案件。[71](https://www.daowen.com)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国的民事司法实践中,拘传制度的适用远未达到立法者所期待的效果。这不能不令我们重新审视拘传被告到庭制度的妥当性与和目的性。更令人不解的是,2015年《民诉法解释》竟然突破《民事诉讼法》,将拘传扩张适用于原告。这一造法性解释不仅有背法治国基本原则的法律保留原则,即其本身也是缺乏正当性。